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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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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之四
季祖轩
  胡长清被绳之以纪、绳之以法的事实,给人们最直接、最鲜明的警示是,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党员干部,即便官至高位,如果目无法纪,以身试法,也必然受到应得的惩处。
  我们的党是一个有严格组织纪律的党,这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实现党的各项任务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党建党几十年来,一直强调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同各种违犯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其中包括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从严治党的方针,并要求把这一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这些年来,我们党在领导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查办了各种类型的违法乱纪案件,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惩处的过程,也是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的过程。通过剖析一批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遏止了一些人犯错误、犯罪的欲望和动机,挽救了一批同志。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仍然有些党员干部对遵纪守法引不起高度重视,有失警觉,以致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我行我素,不以为然。个别人甚至胆大包天,无所顾忌,毫无收敛之意。究其根源,有些人如同胡长清,对法纪学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学不学一个样。有的玩风太盛,对学习不感兴趣;有的忙于迎来送往,兴奋于觥筹交错,养不成学习习惯;有的如胡长清所说“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正因为如此,有的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十分淡薄,以致违了法,犯了罪,竟不知犯了哪一条,判刑坐牢还鸣冤叫屈,还有一些人,不能说他们对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懂,不了解,但是往往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在各种诱惑面前难以自控,像胡长清那样“明知故犯”,“明明知道有纪律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也去干。”他们违法乱纪的结果,一害党和国家,二害人民群众,三害自己和家庭。胡长清曾在狱中写道:“现在,我才真正认识到认真执行党的纪律和规定是多么的重要!它对于规范一个人的言行是须臾不可缺少的。”胡长清的省悟对于他本人来说,已经为时晚矣,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尤其是对犯有类似胡长清罪错的人来说,仍不失为一帖清醒剂。
  我们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是保证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要培养我们的党员干部、我们的人民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且强调这“四有”中,“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共产党员有着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有着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就会努力工作,艰苦奋斗,严于律己,无私奉献,视遵纪守法为当然。如果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背离了党的根本宗旨,就会视党纪国法为“紧箍咒”,就要千方百计摆脱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而追求胡长清这类腐败分子的“天马行空,独往独来”。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和法律教育,确实保证该受教育的一定要接受教育,这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在教育中,必须紧密联系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问题上的各种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引导他们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正错误,特别是要用胡长清等典型案例唤起他们的警觉,经常不断地反思自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的头,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教育,使领导干部把纪律、法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转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他们对遵纪守法不只是迫于违法乱纪必受惩治的恐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内在的责任感,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强调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强调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列宁把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称之为铁的纪律。这种铁的纪律具有强制性。纪律的本来含义是全体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对于整个党组织和党员都起着规范的作用;党内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追究。违犯国法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几十年党的历史实践证明,把党建设好,没有纪律不行;有了纪律,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执行也不行。只有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且十分严格的纪律,才能使党具有钢铁般意志,形成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战斗力量,完成其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常说,要牢固建立起两道防线,一道是思想道德防线,另一道是党纪国法防线,并为此作出许多努力,这正体现了在遵纪守法这个问题上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方面,我们也应当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教训。胡长清名裂身亡,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是,有关党组织在对其失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这个问题上确实难辞其责。由胡长清的问题,联系到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的状况还相当普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从严治党,严肃执纪,关键是要严。不严就是放纵。对于执纪执法不严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有过多次论述。他曾尖锐批评“总的表现是手软”的问题。并指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往往我们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一振聋发聩的话语,虽时隔十年,但还在我们耳边回响。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在其重要讲话中,又再次强调从严治党的问题,深刻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郑重期望和严格要求。在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确定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这方面有一个新的起色、新的进步。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管好下属、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实现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同保护自己、保护家庭和保护同志的高度统一。对那些无视党纪国法,不顾影响,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饭都敢吃,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的干部,必须严正警告,严加管束;对集贪权、贪财、贪色于一身的腐败分子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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