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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假不留情——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产品质量法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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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打假不留情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产品质量法侧记
本报记者 傅 旭
  时间:4月26日下午
  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吉林厅(第三组)
  说起假冒伪劣产品,列席会议的宋清渭的气不打一处来。“去年我买了双布鞋,从商店穿上没走到家,鞋底就开了。我真想穿来叫大家看看。我买了一双皮鞋,穿着接待了几天外宾,脏了一擦,鞋底掉了!”会场上发出一阵笑声。“买件衣服,扣子都得重新钉,否则非得掉不可。”一位委员插话说。
  宋清渭接着说:“要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惩治的力度,板子一定要打到责任人身上,该撤的撤,该罚的罚,处罚一定要从严,让他再没有制造伪劣产品的能力。”
  “对于明知产品是假冒伪劣仍去购买或者转卖者怎么办,草案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条文,这样才有利于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群众的质量意识。”赖爱光说。
  来自山东莱州市农科院的李登海委员认为,产品质量监督要依据统一的科学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实事求是。如种子发芽标准,不同类型的种子发芽率就不一样。他建议增加“产品质量标准”一章。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被检查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并予以公告。被免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利明认为这一规定是政府行为,不是企业行为。在国外是在这个企业破产以后才如此做的。如果企业尚未破产,就不能这样做。厉以宁委员接着说:“企业董事长、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都应该按照程序任免,而不能由政府撤换。”
  草案中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毛昭晰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妥。他说,为什么建筑工程就不适用本法?难道建筑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吗?它是商品,有问题就要监督!不仅要包括建筑工程,还应包括建筑材料。他认为这一条应删掉。
  委员们在发言中对近几年开展的“质量万里行”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应继续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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