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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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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5-11
第3版()
专栏: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
  晓阳
广州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市建设局监察室副主任刘逢科(共产党员)和他的妻子魏瑞珍(家庭妇女),对待女儿小清一向是很残暴的,甚至残暴到这种程度:三月十二日那一天,刘逢科把漱口的大磁杯摔到小清的头上,鲜血从半寸多长的伤口不停地流下,孩子立刻失去了知觉;而他们夫妇却若无其事。特别是当同院住的人忙着给小清治疗,并好心地规劝他们夫妇时,他们竟说孩子是他们自己的,别人管不着。他们还扬言要把孩子扔到河里去。
也许有人会问:一个不过六岁的孩子,能有什么过错,竟惹得刘逢科和魏瑞珍这一对生她的父母如此忍心,如此残暴地去虐待她呢?这是很不容易理解的。因为就算这小清有了天大的过错,她也不过是一个六岁的孩子,也不能不是刘逢科和魏瑞珍这一对做父母的“养而不教”的结果。
也许又有人会问:刘逢科和魏瑞珍,为什么这般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毫不觉得在刑事上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还胆敢在公众面前,如此“理直气壮”,说别人管不着,扬言要把孩子扔到河里去?问题就正在这里。
这道理是极其简单的。在刘逢科和魏瑞珍看来,孩子是他们夫妇生的、养的,既是他们夫妇生的、养的,也就是他们的私产。那当然,他们不仅有权利在她——小清的面前为所欲为,就是把她像猫儿、狗儿似的扔到河里去,置她的小小生命于死地,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也不干他人的事。
在我们的历史上,确实也有过这样的时代,在那时代,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十分荒谬而野蛮的道德观念:“父欲子亡,不得不亡。”也就是说,做父母的对于孩子,不但愿打就打,爱骂便骂,而且,对他们还握有生杀予夺之权。因为在那时代,这样的一种伦理关系,乃是维持封建统治的一种绝好工具。但为什么直到今天,这种荒谬而野蛮的观念依旧遗留在许多人的头脑当中呢?我想,用在电影“列宁在一九一八”中列宁说过的一段话是可以解释的,那便是:旧社会虽然已经寿终正寝,但它的尸首还没有从人们的心里抬出去。甚至,还没有从像刘逢科那样的共产党员的心里抬出去。
这是不能令人容忍的。
我们知道,一个孩子,在呱呱堕地的时候便已成为未来的公民,便已获得了我们国家的法律的保障。一个做父母的,不仅负有养育他们的义务,而且,有把他们教育成人的责任。因为一个孩子从获得生命的时刻起,便不只意味着,他是一个家庭当中的成员,同时,还要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未来的建设者。
我们认为,对待子女的任何虐待行为,都是必须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乃至司法机关的制裁的。一切家长都应当知道,他们在子女身上,除掉义务,是没有任何特权的。因为孩子是国家的,并不是父母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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