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重新核定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08
第2版(经济)
专栏:

重新核定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通知要求,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第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第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第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第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第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