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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公贿”须加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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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打击“公贿”须加力
  马善记
  时下,公贿在一些地方颇有市场。据报载,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有个统计,自1996年起所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公贿高达82.7%。
  公贿的滋生和蔓延,与思想认识不足和打击不力有关。对于公贿,不少人的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行贿者代表单位,是“出于公心”,出发点是好的,从而给公贿套上了一件合理合法的外衣。人们往往睁只眼闭只眼,司法机关也常常网开一面,不予深究,“花开花落两由之”。如此这般,“公贿”势必会变本加厉,愈演愈烈。
  公贿、私贿都是贿。其实,公贿往往比私贿更狡猾、更可怕。因为公贿通常是在“为公”的幌子底下所进行的一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勾当,比私贿多了一层可憎的面纱。公贿是典型的同恶相济、相互渔利,坑的是国家、集体和人民,肥的是少数蛀虫。北京市延庆县某镇原党委书记刘金生就是一个“公贿高手”,他给陈希同之子私下送高级轿车(显然是公物),自己则被提拔为延庆县委书记。这不是同恶相济、相互渔利,又是什么呢?
  公贿也是贿。因此,一是要充分认识公贿的严重危害。不能认为公贿是“为公”,是“工作需要”,更不能美化公贿,认为公贿给小团体带来的好处是“政绩”。二是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事实表明,公贿用款大多来自部门、单位的“小金库”,要铲除公贿赖以滋生的土壤与温床,就必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坚决取缔“小金库”。三是要加大对公贿的打击力度。新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单位行贿、受贿都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贿,必须无情打击,不能姑息纵容,要让人们深切地认识到公贿是犯罪,既行不得,也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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