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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证券欺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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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透视证券欺诈
  赵文华 任红旗
  1993年,农业银行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与深圳某公司洽谈业务时,得知该公司将大量购进延中股票信息后,在10天内分三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800股,然后在10天内高价抛出,非法获利1600多万元,该事件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历史性意义。
  1994年,案犯以某“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某公司及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所谓要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虚假消息,结果使该公司股票价格迅速上扬,案犯从中牟取了数百万元暴利,上千名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1995年,某市证券市场发生了震惊中外并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关闭的“327国债期货风波”。
  1995年,某市证券市场又发生欺诈客户上百万元的“长虹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自1980年重建以来,已经过20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其发展速度更是迅猛。但是,形形色色、手段隐蔽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出现,严重地阻碍了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比如:散布虚假信息,低价买进高价抛出,虚买虚卖等种种卑鄙恶劣手段,频频伸向证券市场,以牟取非法暴利。证券欺诈,已成为困扰金融市场的新型犯罪。
  手段隐蔽
  作案不留痕迹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蓄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不正当的手段引诱他人失误,从而达到牟利或转嫁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
  证券欺诈具有复杂性。它手段非常隐蔽。证券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智能型违法犯罪行为。欺诈人大多智力高、知识丰富、熟悉业务操作规范和程序,因此,其欺诈手段比较巧妙和隐蔽。由于计算机、通讯网络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在证券活动中运用,使得许多证券欺诈者往往不留下作案的痕迹。
  同时,证券欺诈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涉及到发行、交易、财会、金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欺诈者往往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和政府管理的不足来进行欺诈。
  形式多样
  令人防不胜防
  证券欺诈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让我们来看一看犯罪分子有哪些伎俩:
  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或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与其相关活动中隐瞒事实,违规操作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操纵市场。指利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利用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或证券交易的行为。
  伪造证券。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或证券交易市场上,通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以及和证券买卖活动有关的认股证、证券账户等,而达到证券诈骗的目的。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证券欺诈手段外,证券欺诈还有买空卖空、非法交易等手段。
  后果严重
  亟须严厉打击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证券欺诈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对整个证券市场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造成强大的冲击波。
  证券欺诈犯罪,首先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它不但导致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而且使投资者损失严重,甚至家破人亡;其次证券欺诈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阻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再次证券欺诈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的长期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危机。
  去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中介等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如今,证券市场空前活跃,并与世界证券业逐步接轨,国外的投资者也看中了中国这个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纷纷前来投资。证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形形色色的证券欺诈,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对欺诈犯罪给予重拳打击,以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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