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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如何行使取回权别除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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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破产案件
  如何行使取回权别除权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是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1997年我公司将价值120万元的三套机器设备租赁给某国有企业使用,该企业以其一台价值30万元的吊车抵押给我公司作为按期给付租金的担保,现该企业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该企业还欠我公司租金35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追回我们的设备和债权? 某公司经理 王某王先生:
  根据来函介绍的情况,贵公司可依法将租赁给该国有企业使用的价值120万元的三台机器设备取回,该企业所欠35万元租金,一部分可通过价值30万元的抵押物吊车的变卖价款得到补偿,剩余债权向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下面依法详解如下:
  一、价值120万元的三台设备可行使取回权,从破产企业清算组取回。
  取回权是与破产财产相关的概念,是财产所有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制度,从破产企业内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取回的权利。
  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所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一概被纳入破产财产而加以分配,否则会对财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形成取回权的事实原因一般体现为破产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借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寄售合同、无因管理等占有他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他人有权要求取回其财产。所以贵公司可向清算组提出申请,要求取回属于你们的设备。
  二、破产企业欠贵公司的35万元租金,贵公司可行使别除权从抵押给贵公司的吊车变价款中得到部分受偿。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贵公司35万元租金的债权是破产企业以吊车抵押担保的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该吊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就已经合法存在,否则,即使设定了财产担保,也不能作为别除权而优先受偿。
  三、贵公司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剩余的债权额,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另外,假定抵押物吊车的变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溢值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供破产债权人分配。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李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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