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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失而复得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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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法人”失而复得记
  谭家康
  当任智慧从四川省江油市工商分局领回营业执照时,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是人大为我讨回了公道,是人大纠正了一起错案!
  1999年6月,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任智慧,将企业的资本金按照工商局的要求由原来的50万元扩大到105万元之后,报请江油市工商分局年检。见年检迟迟没有批下来,7月27日,任智慧以“不作为”将江油工商分局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任智慧正要与工商局对簿公堂时,群英公司内部却冒出一段插曲。已退股的原副董事长王某,8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8人参加会议,其中12人已在1999年1月前退股(当时公司真正的股东有32个)。这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群英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任智慧变更为刘某。这种变更完全违背《公司法》,应该是无效的。说来奇怪,这一不合法的变更竟很快得到江油工商分局的批准。8月27日,江油工商分局依据该公司“新选法人”刘某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将公司法人代表任智慧变更为刘某。
  刘某一“上任”,便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法人代表”任智慧状告工商分局的行政诉讼。10月15日,市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了准予刘某撤诉的裁定。这时的任智慧,不仅法人代表的身份被人“依法”替换,而且连“诉权”都没有了。
  满腹委屈的任智慧把讨回公道的希望寄托于人大。10月27日江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把这个案子作为个案来监督,成立专案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主任会议5次听取调查组汇报,仔细研究案件情况后认为:江油市人民法院对任智慧诉江油工商分局不予年检登记依法立案是正确的,但在审理中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致使本案撤诉不当。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有关规定,11月8日主任会议决定:建议江油市人民法院撤销《撤诉裁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江油市人民法院院长吴元明立即表示诚恳接受人大监督。11月1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审裁定在程序上处理不当,撤销了江油市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
  12月1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随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江油市工商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整改后申请的变更登记事项作出书面决定,撤销被告1999年8月27日变更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今年1月31日,江油工商分局正式发文,限期收缴原核发给刘某的营业执照及印鉴。
  江油市工商分局发文后却借故迟迟未给任智慧办理相应手续。在今年3月初召开的江油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10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质询案,要求工商分局负责人到会向代表作出答复。3月8日,工商分局负责人到会向代表明确表示限期办结。3月14日,江油工商分局为任智慧办妥了相关手续。
  在人大的跟踪监督下,任智慧终于找回了“丢失”半年多、本属于自己的“法人代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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