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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民主与法制于基层组织建设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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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1
第9版(理论)
专栏:工作研究

  寓民主与法制于基层组织建设中
  汤庭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民主与法制相融合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组织,是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在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中形成的一个新思路。其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是:
  相信和依靠群众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实践证明,只要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坚持群众路线,就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使基层组织的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取得很好成效。比如,在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时,党委把提名权完全交给群众,选谁不选谁由选民自己拿主张,充分依靠广大群众严把选人用人关,坚持选贤任能原则,从而选出了一批思想开拓,处事公道,作风踏实,年富力强的“村官”。不少群众反映,“一张白纸选村官,谁当村官我们定”,这是农村的“第二次改革”。第一次是党给了我们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第二次是党给了我们挑选当家人的自治权。正是这种相信和依靠群众的办法,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选人用人这个关键而又长期存在的“难题”,使基层组织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在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农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加强党的领导,就是要确立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在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中,村党支部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地实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好党组织的意图与村民决策的关系、党组织管干部与村民依法选举干部的关系、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村民自治实行直接民主的关系。这就要求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实施正确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对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维护而不干涉,对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支持而不包办,对村民代表会议符合法律、法规的决议总揽而不包揽,党支部的意见被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定了的,尊重而不坚持,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帮助纠正而不旁观;从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考虑和处理的问题,代表群众的正确意见,得到群众认可的事,党支部说话算数。总之,说到底,就是党支部有权不专权,放手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又不忽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寓民主与法制教育于村民自治活动之中。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过程,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更是对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的过程。这种教育方式,结合村民自治活动的具体任务进行,内容实在,便于消化,容易接受,如直选“村官”、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民主理财、决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宜等等。每次自治活动,一次一事,一事一议,由村民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决定和落实村民自己的事。正是在这一进程中,村民受到了民主的熏陶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有的村民深有体会地说:过去干部给我们讲民主,讲法制,空对空,听不懂,现在联系具体的事例学,实打实,一听就懂,很解渴。干部与村民一起同堂活动,同题商议,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密切了,相互信任,平等相待,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油然而生。每次自治活动,不仅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而且实事实办本身给村民以信心,使他们亲身感受到民主和法律法规的巨大作用和威力。这样,不懂法的懂了,违法的改了,执法的严了。而村民参政议政能力的增强,村民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为基层组织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最终有利于加强以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
  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发展,用发展来巩固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果。实践使干部群众懂得了一个道理,基层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民主讨论换脑筋、一心一意抓发展,到民主选举村干部、民主管理村经济等等,基层组织建设的每一步都包含着与经济相关的活动。基层组织建设搞好了,可以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经济上去了,可以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扎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空间。认识的高度,决定工作的力度。大鹏镇把基层组织建设与经济发展捆到一起抓,做到两个任务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验收,不仅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而且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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