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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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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3
第6版(文艺评论)
专栏:

  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
  王能宪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这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的必然结果。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重大作用和影响。但是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认识不尽一致,出现了一些偏向和误区,这无论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是对于文化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在制订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未来规划时,必须对文化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文化产业与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种属关系,文化是属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比文化产业更广;文化产业是种概念,它包含在文化之中,是文化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这一部分文化可以称之为经营性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范围越来越广,主要包括娱乐业(国外对娱乐业的界定范围很广,包括演出、电影等,我国的娱乐业主要指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网络业等等。文化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可以称之为非经营性文化,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术研究(包括人文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当然,这两部分文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但是区分这两类不同性质(从产业的角度)的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们认识文化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既然文化当中的一部分并且是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产业运作方式获得利润,有时甚至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文化产业必然就应运而生。据此,文化产业可以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闲暇时间越来越多,对文化的需求和消费也日益旺盛,因此文化产业通过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和消费,创造和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起到了增加就业、创造价值、刺激消费、涵养税源等重大作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文化产业在许多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支柱产业”或“无烟工业”、“知识工业”等。
  因此,可以说文化产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或者说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无利可图,他们绝不会去投资兴办任何一种文化产业,例如世界上没有哪一个老板去投资兴建一座图书馆或者一个歌剧院的(有人捐款兴建这类事业则是另外一回事)。文化产业的经营者在经营当中必然要遵循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尽管我们强调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但是在实际当中往往很难做到,因为这两个效益既统一又矛盾,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产业的经营者往往更多的是注重经济效益,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歌舞娱乐场所中的色情陪侍和非法出版物的泛滥,就是由于经济利益驱动而成为难以治理的痼疾。
  尽管文化产业的发展客观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文化艺术的丰富和繁荣,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病。如果所有的文化都通过产业方式运作,一味地追求赚钱和利润,那将是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误区。那么,为了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如何消除和弥补文化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呢?我认为除了要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促使其健康发展之外,就是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把文化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非经营性文化建设好、发展好。
  如果说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其本质是一种经济行为、市场行为、商业行为的话,那么不可以采取产业方式运作的非经营性文化,即前面提到的义务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的特性和本质就是它的创造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一类文化是最本质最重要的文化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必须依靠政府的投入,或者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必要的扶持和引导。这就是文化与文化产业的根本区别,也是政府与文化企业家的不同职责。
  由于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及其功能和作用日益突现,近年来遂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社会各界包括艺术家、企业家、银行家和经济学家,都对文化产业寄予了莫大的兴趣和热情。
  在我们国家,文化产业也得到文化界、经济界乃至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注和重视。这本是很好的事情,可是由于对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认识模糊不清,提出了一些片面的不够科学和准确的似是而非的说法。
  例如,在某省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有这样的表述:“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作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作为其目标的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从事文化活动的事业、企业单位及与之相关的行业。我国的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又说,“要把文化作为产业来抓,作为产业来发展”。有的文化部门的同志还提出口号:“文化要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这些说法一度十分流行,至今仍然不绝于耳。
  这些说法混淆了经营性文化与非经营性文化的不同性质特点,是一种违背文化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糊涂认识。上文已经说到,文化产业只是文化中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全部文化都能“作为产业来抓”吗?都能“走产业化的道路”吗?“所有从事文化活动的事业、企业单位及与之相关的行业”都成了文化产业,那将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图书馆如何“产业化”?———难道向读者收钱吗?高雅艺术如何产业化?———仅靠门票收入能够维持剧院的艺术生产吗?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法国对皇家歌剧院等代表国家艺术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政府支持的力度很大,财政投入占到剧院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建在塞纳河岸边的国家图书馆新馆,所有经费都由财政开支,每年度高达八亿法郎。对于这一类文化,是不可能也不允许“产业化”的,否则就会导致文化的灾难和毁灭。
  文化的繁荣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高水平的文学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等原创性的文化的繁荣,演出、音像等文化产业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何能够发展起来呢?同时,没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条件,没有相当购买力的文化消费者,发展文化产业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文化产业既有赖于文化的发展水平,也有赖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没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和高度发展的文化,要想取得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发展文化产业必然受一定的经济和文化的制约。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有些人总是津津乐道于美国的音像业如何如何超过汽车工业、航天工业,排在出口的第一位。我不仅要问,世界上还有第二个好莱坞吗?好莱坞在全球音像业的垄断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必将被打破。
  搞清楚文化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使二者互为补充,共同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繁荣发展文化与文化产业,必须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分类指导的原则。文化与文化产业没有截然的界限,经营性文化与非经营性文化也不总是泾渭分明,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交叉混杂在一起的,因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公益性文化。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无偿的文化服务,这一类文化不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进行经营,必须由政府投入予以保障。这就是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说的:“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二、准公益性文化。这一类文化虽然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进行经营,或者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其收入远不能达到其从事文化创造或艺术生产所付出的劳动价值,需要国家予以补偿。也就是《决议》中提到的:“对反映国家和民族学术、艺术水平的精神产品,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院校、表演团体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艺术团体,要加大扶持力度。”三、经营性文化(营利性文化)。这一类文化完全通过市场用产业方式进行经营,其中有可获得高赢利者(如歌舞厅等娱乐业),可采取高税收;也有属于弱质产业者,则须国家通过政策予以扶植。对于这三类文化,政府主要集中精力管好前两类,尽管第二类文化中包含有文化产业的成份;后一类是纯粹的文化产业,则应当交给市场,国家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规范其经营,促进其发展。
  诚然,这里说政府要管好前两类文化,并不是说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由政府包办一切。特别是第二种类型的文化,必须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激励机制,在管理方式上可以也应当引进产业运作方式,这正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文化事业领域引入必要的产业运作方式,不能说成“文化产业化”,“产业运作”与“文化产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
  总之,我认为:文化产业不等于文化,发展文化产业替代不了文化事业。我们既不能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全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笼统地提“文化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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