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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全票当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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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小议“全票当选”
  无论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还是在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命时,经常听到一些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全票当选”,或是“全票通过”。似乎只有“全票当选”或者“全票通过”,会议才叫圆满成功,才和党委保持了高度一致。笔者认为,这种要求和提法,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实践中至少有三大害处。
  一是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由于受“全票当选”或“全票通过”的影响,使代表和委员本想投某某候选人的弃权票或者反对票,也违心地投了赞成票。
  二是助长了某些领导的高傲自满情绪。由于得了全票,他误认为自己是一个完人,于是便飘飘然起来,高高在上,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人大无论是进行工作监督或法律监督,还是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都必须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要求,接受人民的监督。“全票当选”、“全票通过”的现象出现,恰恰与之相悖,不利于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扬民主。显而易见,这就削弱了民主,同时也削弱了民主与法制建设。
  ——甘肃《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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