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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伪证 沦为阶下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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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7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钟长鸣

  法官作伪证 沦为阶下囚
  徐育
  5年前,在江苏省南通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因法官参与作伪证,肇事者逍遥法外;5年后,南通政法机关通力合作,肇事者及作伪证者均落入法网,9人受到处理。今年3月2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官授意作伪证
  事情要从1995年8月18日说起。那一天,江苏省南通江阳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王新民,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南通市余昌钟表店退休工人葛德泽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葛德泽摔倒后因颅脑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新民驾车擅自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车号被当时在场的群众记了下来。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找到王新民询问情况,并对王所驾驶的摩托车与葛德泽所骑的自行车进行了碰撞痕迹鉴定。经鉴定,两车痕迹对比吻合。交警支队于1995年9月6日作出认定:“王新民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驾车时观察自行车动态不够,造成事故,与自行车接触后未及时发现,驶离现场,王新民负事故全部责任”。
  1995年9月,王新民在接到市公安局作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书后的一天下午,便和其大妹夫马新山一起到三妹夫汤建勋家商量对策。
  汤建勋时任崇川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他提出要寻找目击者来证明王不是肇事者。他说:“我倒有个人,正好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实在不行就让他出来作证。”王、马问:“这个人是谁?”汤说:“这个人就是顾昂。”顾昂是汤的姐夫。经汤建勋做工作,顾昂答应了。接着汤便草拟了一个相当于顾文化水平的约50字左右的虚假目击者证词,证明在现场看到葛的自行车与另一辆自行车相撞。几人还商定,第二天在事故发生地张贴启事,顾昂随后即打电话给王的单位,然后出具证词。
  第二天,一切均依计实行了。
  被告被判“无罪”
  事故发生不久,南通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新民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起诉。1996年3月25日,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1997年5月12日,崇川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作出决定:“认定王新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仍属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新民不起诉。”
  其实,在“不起诉”的后面,有一张王新民、汤建勋精心编织的“保护网”:
  王新民得知公安机关向崇川区检察院移送此案,随即请汤建勋疏通关系。王新民在被区检察院传唤后,与马新山一起到该院有关人员的家里打招呼,并送上睡衣、西装、奶粉和香烟等礼品……于是,承办人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查”,终于认定此案“证据不足”。
  1997年7月10日,根据新《刑法》,受害人家属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然而,崇川区法院迟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家属为此事多次跑到法院,直到1998年6月9日法院才开庭。
  在开庭审理此案前不久,由王新民出钱,汤建勋出面请该案的审判长到汤家中吃饭,同桌的还有王新民的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汤建勋的姐夫顾昂出庭作证,称他在现场看到的是两辆自行车相撞,而摩托车没有碰到自行车。受害人家属闻证言,大喊“这是伪证!”当日,此案休庭。
  1998年12月18日,崇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王新民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新民无罪。”
  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书系孤证,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假证人现形
  1999年8月,南通市政法机关在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中,接到受害人家属的申诉信。南通市政法委案件协调科调阅了此案的卷案,认为此案中目击证人是关键,随即又从公安机关调阅了涉案人员及证人的户籍档案,从中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疑点:目击证人顾昂与汤建勋及交通肇事者之间均有亲戚关系。
  1999年8月30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肇事者王新民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民如实供述了与他人合谋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词的事实。此后,顾昂、汤建勋相继被逮捕。汤建勋被法院开除公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通市中级法院指定海安县法院审理王新民交通肇事案和汤建勋、顾昂伪证案。
  1999年12月27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新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扶养费等费用39013.48元,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715.3元。
  2000年1月1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汤建勋有期徒刑4年;判处顾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涉及此案的还有2名公安人员、2名检察官、1名法官和1名律师,他们分别受到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3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这起交通肇事案最终得到公正的审理,涉案的7名司法工作人员均受到严肃惩处,说明司法队伍有能力清除自身的腐败分子。此案同时也告诫广大司法工作者:徇私枉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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