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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有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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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7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有关”二字妙用无穷。多数人不会为“有关”较真。不曾想,世上真有较真的人,八十四户农民因不服镇政府行政征收通知书上的“有关”二字,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请看——
  质问“有关”
  赵贵虎 杨尚华
  2000年3月15日,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84户农民与某镇政府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因镇政府的征收通知书中所用法律规定不明,只含糊地称作“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该镇政府败诉。
  1999年8月23日,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某镇人民政府向该镇某村第三生产队李某、张某等76户农民下达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款征收通知书。以张某为例,征收通知书这样写道:根据枣庄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1999年度你户应交纳农业税67.9元,“三提五统”款430.8元,折合小麦300公斤、玉米38.5公斤、生仁16.5公斤。望你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你户应缴纳小麦限你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交清,秋季作物限征购时间交纳)。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通知书送达后,收到的76户农民中有74户农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另外还有胡某等10户未收到征收通知书的农民一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有5户农民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征收通知书只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引用法律文件名称及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征收通知书。
  被告方则回答:原告依法交纳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下发的征收通知书是有法律依据的。且“三提五统”款低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依法向原告下达的征收通知书。
  合议庭查明:农民依法交纳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其应尽的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征收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作为被告执法文书的征收通知书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才能支持。此案,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征收通知书只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引用明确的法律文件名称和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述内容我们应做这样的理解:首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其次,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要准确、正确。2000年3月15日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于1999年8月23日送达给原告的征收通知书。对此,原被告均未上诉。
  其实在该案中,被告镇政府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三提五统”款的问题上是慎重的。政府在严格核算的基础上,征收款的比例低于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镇政府败诉的原因,在于个别工作人员嫌麻烦,图省事,没写清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名称和条目。
  该案,对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敲响了警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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