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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惩治诽谤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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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3
第12版(社会经纬)
专栏:社会新闻点评

  汕头惩治诽谤者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广东省汕头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日前严肃查处了该市原升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瑞乾诽谤他人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问题。汕头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张瑞乾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以诽谤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刑期四年。
  48岁的张瑞乾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1月至1995年12月任汕头罐头食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6年1月任汕头市升平区副区长,1998年7月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于1998年8月在汕头市第七次党代会召开前夕,亲自口授请人打印一份书面材料,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市委一位领导同志,邮寄给党代会潮阳市代表团的部分代表,严重损害了该领导同志的人格和名誉,干扰了党代会的顺利进行,造成了很坏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张在任汕罐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还玩忽职守,导致989万多元投资款被诈骗;并有顶风违纪包庇社会人员非法生产盗版VCD光盘,违反规定使用信用卡和购买小汽车供自己使用等违纪行为。
  编辑点评:诬告、诽谤他人,是影响党的团结和统一,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让这种恶劣图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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