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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悄然兴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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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社区自治悄然兴起
  本报记者 崔士鑫
  仅仅几年前,“社区”一词,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十分陌生。现在不同了,谈起有关城市的话题,许多人都会把“社区”挂在嘴上。
  然而,很少有人真正了解“社区”对现代城市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对城市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意味着什么。近年来,伴随着“社区”概念的普及,中国的城市里正在悄悄发生着意义深远的变化。
  公民
  从“单位职工”
  到“社区主人”
  王工原是北京市一家企业的普通工程师,单位住房紧张。老两口退休后,在一个新开发的小区里买了一套单元房。王工住进去以后才发现,住在这里的人,几乎没有两个人是在一个单位共事的。住惯了单位大院的王工一开始感到很不习惯。
  一年后,已被选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王工,又有了新的体会:“好像比在单位大院里交钱多点,但是感觉比那时好多了。小区里的事儿,居民有权管了。”
  像王工这样体会到城市这种新变化的人,不在少数。
  以往,城市里大的工作单位往往是工作区和生活区连在一起,形成所谓“大院”。大院的居民多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单位的行政部门包管着生活区居民的吃喝拉撒、生老病死。单位的行政关系也延伸到生活区,普通职工对居住区的事务,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权。
  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成员的工作流动性加大,企事业单位逐步不再承担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职能,使城市大量“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大量与居民相关的公益性事务,政府“不管”、单位剥离。原来隐含在单位“福利”中的相关费用,现在全部都装到了他们的口袋里,由他们自主支付。居住在同一地域的居民,只能以社区为单位,解决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问题。
  一个个原先养在“单位群落”里、没有什么自主权的“单位职工”,现在成了社区的主人。这必然给城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都带来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变化。
  服务于居民区的物业公司应运而生。但实施企业行为的物业公司与居民产生利益上的矛盾在所难免。为此,北京等大城市的很多新建小区里,居民自发“突击”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以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的运作,维护居民自身权益。
  但是,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原先由法律确认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居委会
  从“政府的腿儿”
  到“群众自治组织”
  去年4月,东北第一大城市沈阳,率先迈出了“社区自治”的步伐。
  经过公开竞选、演讲答辩,6400多名经过居民代表选举的社区管委会干部,代替了原来的1.3万多居委会干部。这些社区的居委会,正式退出了城市基层管理的舞台。
  沈阳市搞社区自治,首先向旧体制下的居委会“开刀”,自有其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包管了城市居民工作、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甚至小到环境卫生等也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管,而居委会只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因此,人们对居委会由什么人组成并不关心,由政府部门变相任命的居委会干部多是一些上了岁数的大爷、大妈,“小脚老太太”甚至成了居委会干部的代名词。
  居委会由政府部门变相任命,自然就变成了政府的“腿儿”。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曾作过调查,有关行政部门下派给居委会这一级的“硬性任务”多达80多项,其中光政府民政工作就有14项之多。“自治”根本谈不上。
  随着城市管理功能的日益复杂,不少大中城市开始意识到,不加强居委会自治组织的功能,“还权于民”,很难实现对城市的有效管理。
  山东青岛市在社区内成立了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内的重大事项,都由居民代表讨论通过或进行评议。北京尝试了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主任,并制定了《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南京市成立了“社区工作委员会”,形成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社区工作委员会办事、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参加的社区管理新体制。
  沈阳市的改革最具特色。他们结合居委会换届选举,重新划定了社区:改变过去居委会由户数限定规模、没有明确界限的状况,按自然规模划定社区,增加了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东北大学院内居住的4800户居民,过去被人为分割为7个居委会。这次组建成一个社区,选举产生了由9名干部组成的社区管委会,社区内的单位和组织、个体与私营业者均为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内协商议事委员会。
  重要的是,社区自治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社区的重大事项;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社区管委会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社区党委保障和支持社区自治;市区两级将尝试把治安警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城建、城管、环卫、环保等原有的政府职能,交由社区承担。
  基层民主建设
  从“村民自治”
  到“社区自治”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同。而社区自治,却远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社区仍没有普遍形成。以北京为例,除了一些新建的小区外,不少人仍然住的是单位的房,人归单位管,甚至选人大代表,也是当所在单位的选民。因此,许多人仍然只有单位的概念而没有社区的概念,很多人甚至从来就不曾与居委会打过交道。
  另一方面,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社区自治这一新生事物尚不适应。沈阳市社区改革后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居民在小区内乱倒垃圾,社区管委会的人员发现了,走上去进行教育。谁料,第二天,这个居民还倒垃圾,社区管委会傻眼了——对这种行为,他们看到了,却无权处罚;环卫部门有权处罚,但管不到这里。类似这样“政府有权管不着,社区无权管不了”的事情,还有很多。
  对此,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认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有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主要任务是科学地划分社区,它不同于现在的街道,同一社区的居民一定要有认同感。其次是建立组织,不管叫什么名字,关键是要体现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社区发展的项目,基本上是五个方面,即社区的服务、卫生、文化、环境、治安。在此基础上,要帮助社区自治组织理顺三个关系: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与物业管理的关系,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依靠社区力量解决社区问题,是当今各国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促进社区自治,更是我国逐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佳选择。尽管还有种种困难,在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以后,社区自治毕竟也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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