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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陶醉”要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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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这种“陶醉”要不得
  刘永汉
  一起结伙伤人、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由于当地政法部门的失职,造成元凶重罪轻判、多名凶手长期逍遥法外的严重后果。在受害人亲属坚持不懈的上访控告下,当地人大决定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督促政法机关重新办理此案。经重审,本案性质由“寻衅滋事”变更为“故意伤害”,原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元凶被改判为无期徒刑;逍遥法外的多名凶手被缉拿归案后,也一并受到应有的制裁。在该案判决作出时,受害人亲属及旁听群众当场高呼“共产党万岁”,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这是笔者随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同志采访全省个案监督情况时,从苏北某市了解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笔者采访时,一位政法部门负责人除肯定当地人大在监督纠正该案中所起的决定作用外,还由衷认为受害人亲属及旁听群众高呼“共产党万岁”是对政法机关工作的最大肯定、最高评价。言语之中,很是满足和陶醉。对此,记者不敢苟同,甚至感到忧虑。
  笔者以为,在经历了太多太多的坎坷后,受害人亲属终于得到了他们本该早已得到的公正判决。由于这一判决来之不易,他们发出了“共产党万岁”的肺腑之言,以表达郁积多时的大悲大喜之情,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负有一定错案责任的政法部门领导,目睹此情此景,更多的应该是自责和愧疚:由于工作的失误,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使惨死的公民在九泉之下难以瞑目,还使受害人亲属在长期的上访控告中饱受心灵折磨和经济拖累。如果这位负责人能够意识到这些,记者断言他是不会发出那样的感慨的。相反,还会备感执法责任重大,从错案中吸取教训,教育本部门干警以此为戒,不辜负法律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
  与纠正错案相比,避免一起错案更可贵。作为政法部门干警,特别是政法部门负责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公正执法,防错案于未然,而不是铸成大错后再用十倍、百倍的代价去纠正错案,更不能满足和陶醉于错案纠正后当事人的质朴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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