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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保护神”——河南省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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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国企改革的“保护神”
  ——河南省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纪实
  席中岳
  深挖蛀虫,检察机关是主力
  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曾是一家年创汇近2亿美元、年创利润几千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外贸企业。1994年,原任副总经理的郑某当上了公司老总,他利用公司改制初期经营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之机,大搞权钱交易,大肆贪污受贿,没几年,好端端一家企业就出现严重亏损,千疮百孔,人心思散,一蹶不振。去年6月,省检察院立案后,10多名反贪干警夜以继日,艰苦查证,不仅查实了总经理郑某等3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数百万元的犯罪事实,还帮助该公司针对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了严格投资管理,加强审计监督等六项检察建议,研究了防范措施,并给公司全体职工上法制课,宣传法制知识,启发和教育60多名涉案人员主动讲清了自己的问题,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严厉打击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深挖企业蛀虫,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对来自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优先起诉,及时有力地打击国有企业的经济犯罪。仅199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00多件,挖出安阳市化纤纺织厂原厂长兼党委书记胡安林(因贪污受贿近200万元被判处死缓)等危害国有企业的“蛀虫”5649人,直接为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预防犯罪,检察机关是参谋
  洛阳市涧西区辖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比较集中,中国一拖、洛轴集团、洛阳铜加工厂等多家特大型企业都在该区。涧西区检察院针对前几年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多的情况,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探讨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办法,先后写出了《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国有大中型企业驻外销售公司经济犯罪不容忽视》等调查报告,并提供给企业,为企业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洛阳热电厂党委书记程文华深有感触地说:“前几年我们厂‘年年有案’,自从检察院和我们一起开展预防工作,全厂近3年没有发生一起案件。1998年,国家投资30多个亿扩建电厂,检察院主动与我们共同研究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帮助我厂完善了工程管理制度,从而避免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在国有企业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患于未然,努力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又一措施。早在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就结合办案,认真剖析了国有企业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了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在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提出措施和意见的想法。
  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是诤友
  去年5月,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信重机公司中矿公司总经理王某受贿一案时,鉴于王某有大量业务往来,对外建立了固定的业务关系,为了使企业减少经济损失,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允许其戴罪立功。王某感激涕零,为企业追回欠款1200多万元,并签订合同600多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
  河南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时,注意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既依法办事,又给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改革。针对近年来国企改革遇到的深层次问题,河南省检察院适时提出经济犯罪案件几个方面罪与非罪的区分,并制定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把握以下原则: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按犯罪办理;对法律具体条文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慎重办理等原则。
  河南省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还针对部分国有企业以法治企素质不高的问题,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动送法进企,重在培育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用法律进行管理经营、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受大中型国有企业邀请为企业上法制课近2000次,先后和90多名大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共同研究以法治企问题,检察机关被誉为企业的“编外法律顾问”和企业改革发展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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