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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规应顾全大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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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起草法规应顾全大局
  郭振乐
  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小组审议一项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发现该法规草案带有保护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的问题。于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便责成法规起草部门拿回去修改,下次常委会再审。但是,第二次常委会上该法草案没有提交上来。为什么?原来由于部门利益,两个部门就法规中某行业该由谁管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经过多次协调,多次修改,才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提交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法规中的部门利益色彩浓了,不但会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失去权威性,起不到规范社会的作用,而且会降低社会对法律法规的依附性和信任感,并引发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如何才能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色彩呢?首先,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门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而不能抱着只对本部门负责的态度,站在为本部门谋利益的立场上。但是,因为我国多数法律法规草案是由主管部门起草的,又因为起草人的部门局限性,只注意到了本部门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社会性;只注意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忽视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法律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就自觉不自觉地带上了部门利益的色彩,甚至把部门权力和利益放在全体人民利益之上。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都带有浓重的部门利益色彩,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那么,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就成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了吗?这样的“法律法规”不但起不到规范社会的作用,而且会引起管理的混乱。
  所以,担负法律法规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跳出本部门的小圈子,站在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立场上,想问题,定法律。其次,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了消除法律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色彩,法律法规起草前,应召开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初稿后,再广泛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对于有争议的、拿不准的条款,要请教专家学者,把问题解决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其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把关。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但要听取主管部门对该项法律法规所作的说明,更要看该项法律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在审议该项法律法规时,要铁面无私,坚持原则,坚决把那些扩大部门权力、保护部门利益的条款剔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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