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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 进一步明确实名制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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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25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
  进一步明确实名制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孙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今年4月1日实施以来,进展平稳、顺利。为更好地推行这项制度,方便广大储户办理存款,严格执行有关存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军队离退休干部(武装警察)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分别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关于部分储蓄业务的处置办法,通知指出,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通知重申银行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违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对储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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