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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有的“疏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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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3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不该有的“疏忽”
  最近,在某市出现了这样一件事情:虽然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中明确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但该市劳动局改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半年多来,对其局长,市政府却一直未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类似的事情在各地绝非少见。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不应有的疏忽。
  ——甘肃《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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