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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呼唤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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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纵横

  网络呼唤法制
  秦秀春
  就在世界上为黑客问题手忙脚乱寻求应付之策时,国内网站之间风云又起:当当网站(最大网上中文书店)指控8848网站(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对其进行了长达数周的恶意攻击,删除了该网站的图书信息,使网站数小时无法正常运行。先不说该指控是否成立,问题在于,如何对黑客进行控制,并解决由此引起的损失,确实是一个世界性的迫在眉睫的大问题。
  目前,我国对付计算机黑客的法律还很不健全,不能规范所有的计算机侵权行为。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客体只有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三种,缺乏对个人和公司商务的保护。另外在犯罪的客体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也有许多与传统计算机犯罪不同的地方。计算机犯罪另有许多新的犯罪特点,因此,我国目前对计算机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加强。但是应该如何立法,应确立什么样的理念,还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性,且发展很快,因此立法应当慎重。首先应制定网络方面的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形成道德观,使网民了解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是违法,形成网络自律,彻底改变崇拜黑客的现象。因此,立法不能太急于求成,而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张力,形成网络的规范自律。
  为防止阻碍网络的发展,立法还要有前瞻性,要有弹性,可以适当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国外已有许多关于计算机方面的法律。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就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全球性、远程作案性要求加强国际间立法的合作。计算机黑客可以在地球的任何一点向任何他所愿意的任何目标发起攻击,且极难抓获,因此这就要求世界各国要像对付毒品犯罪那样联合起来,加强合作,使计算机犯罪者无所遁形,否则,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罪刑设计上,要考虑计算机黑客低龄化的特点,制定适合的刑罚。由于世界各国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加上青少年好奇心重、追求刺激且精力旺盛的特点,计算机黑客们越来越低龄化,因此,立法应顾及青少年的特点,既要立法加以约束,但又不能过多地施以刑罚。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最重要的是提高网络的防范能力,加强网络性能,使黑客们无从下手,这是控制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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