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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研讨会探讨 解决隐性债务与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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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08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

  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研讨会探讨
  解决隐性债务与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宋晓梧 张新梅
  前不久,国务院体改办与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国际研讨会”,与会者围绕“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交流讨论。
  为渡过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政府1997年决定把长期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出现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隐性债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应继续付给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另一部分是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这两部分债务的具体规模依赖于退休年龄、缴费率和投资回报率等重要参数。根据课题组的推算,隐性债务最小为1.8万亿元,最大接近12万亿元。
  为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采取开源和节流两种策略,具体又包括多种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一条重要的开源渠道,实行养老转制的国家几乎都采取了这种办法。借助我国正在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的机会,通过将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逐步债务化、适当压缩行政管理费支出等,今后5—10年,财政可以腾出7至8个百分点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支出。财政支出经过如此调整后,社会保障补贴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尚处于中等水平。第二个开源渠道是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附加等。适当提高房产税的税率标准,从国家给予职工购买公房的暗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充实养老基金。还可考虑发行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第三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这样做的根据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工资中没有包括养老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包含在企业利润中,并全部上交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进行投资,变成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变现可以采取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售公有住房等方式。第四是发行特种国债进行筹资。
  节流的办法主要包括逐步推迟退休年龄、规范养老金调整机制等。
  当然,仅仅筹集了资金还不能完全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还必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问题。因为国际经验和课题组的研究都表明,投资回报率高低对隐性债务规模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按照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办法,基金无法投资营运。因此,必须对养老保险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建立清晰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覆盖全体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收缴基金,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偿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筹资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参加,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逐步向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迈进,就不仅能建立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而且可以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营运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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