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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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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5-21
第2版()
专栏: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
  王朴
在一个新工业区里,有一个承包着好几项重点工程的大建筑企业。这个企业在不久前向当地的人民委员会发出了紧急呼吁:劳动力严重不足,请求大力支援!于是市人民委员会多方设法,给动员来了三千个工人。但是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员认为还是没有解决他们的“严重”问题,继续向上级行政部门呼吁,要求再给调来一两万人,否则“重点工程”就不能保证。
上级机关的负责人员和苏联专家一起到当地去了解他们的“严重”情况,发现原来他们准备把国家规定每个工人应完成的日产值定额降低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这样的“定额”计算,需要的人数自然就膨胀起来。更严重的是:具体任务还没有分配下去,他们就已把大批人马集中起来,在一二季度里把全年的钱都花光了,工人却闲着没事干。
这件事情反映了目前有一些建设单位还没有把国家的定额、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当作
“法律”看待。他们的办事原则是:国家规定国家的,我实行我的。问理由吗?——国家规定的定额不符合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他们既看不到,更不愿意想到:和他们情况相同的兄弟企业曾经完成了甚至超过了这个定额;工人中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力量,只要加以组织和发掘,就能够完成和争取超过这个定额。他们当然也不愿想一想私自修改定额后所造成的严重浪费。
这种人的想法和做法当然都是错误的。但是这种思想所以会产生、存在,并见诸行动,乃是因为有培植滋养它的沃土。这片沃土就是领导机关只规定定额,颁布定额,却不检查定额的贯彻情况;有的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也听之任之,报多少批多少;有的企业按照自己修改过的保守定额“超额”完成了,也算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定额不完全,也不抓紧时间补定,而是长期地听任下级单位“灵活”规定,明明是十分保守的定额,也变成了“合法”的。
定额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国家用以实行计划经济和挖掘潜力、组织节约的武器,是国家计划的基础。对待这些定额和技术经济指标,企业只有完成和超过的义务,没有随便更改或不执行的权利。这条原则任凭是谁也不能例外。如果损害了国家定额的严肃性,也就是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五年计划。因此,一切基本建设的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原则,深入检查,严格控制;一切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必须把“向上要”的手收回来,努力“向下挖”。只有这样,大家共同为执行和贯彻国家定额而斗争,为争取超过国家的定额而斗争,我们五年计划的基础才是巩固的,五年计划的完满实现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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