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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个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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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12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关于几个问题的答复
  现就山东微山县韩光纪等用户反映当地电话收费问题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方性电信资费原邮电部(1987)邮部字225号文规定“地方性的电信资费标准及其计算办法,包括农村电话和租用、代维农话通信设备及其他各项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制订”;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1996)计价费1993号文重申:“地区性的电信资费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备案。具体项目是:市内电话费、农村电话资费、公用电话资费、地方性电信附带费、电信延伸服务资费。”
  二、农村电话月租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邮电管理局(88)邮电联字第2号文规定:农村电话月租费甲种用户每月为12元;山东省物价局(1993)鲁价涉字第85号文又进一步明确:“已实现市、农话联网的县市局,其联网内的农村电话资费标准,可比照山东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鲁邮电经财(1992)262号印发的(山东省市内电话资费调整方案)执行。”按该同志所在地电话交换机容量每部月租费应收12.00元。
  三、话机代维费。山东省邮电管理局(85)电农字第8号文规定:“农村电话用户话机产权不变(仍归用户所有)。为保证用户话机的正常运转,确保全程全网邮电通信畅通,用户话机仍由邮电局统一维护”;山东省邮电管理局(89)电农字第17号文(山东省农村电话营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户话机一律由邮电局统一维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88)电农字第31号文规定话机代维费每部每月4.20元;山东省物价局(1998)鲁价费发192号文规定农话话机代维费由每部每月4.20元改为1.00元;山东省邮电管理局(1998)鲁邮电625号文(7月份下文)开始规定农村电话话机代维须征得用户同意并同用户签订协议方能提供,严禁强买强卖。各局接文后均已执行。
  四、线路界外维护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88)农电字第31号文规定农村电话界外线路维护费每对公里每月6.00元,该用户在界外2公里,每月应按12.00元收取;山东省物价局(1998)鲁价费发192号文(7月份下文)规定取消现行农村电话基本营业区域,保留农村电话营业区域。农村电话营业区域以现行乡镇行政区域划定。并规定:对营业区域内用户不分距离长短每户每月收取不超过6.00元的线路维护费,有条件的市、地也可不收。此文各局已于1998年7月开始执行。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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