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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顿”为名 行“专营”之实——对陕西兴平市化肥市场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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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6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以“整顿”为名 行“专营”之实
  ———对陕西兴平市化肥市场的调查
  本报记者 周朗
  化肥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流通体制的变化,涉及生产企业和商家的利益,更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政府一直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根据供需变化,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从1950年至1998年,我国化肥流通体制经历了商业统购统销、商业包销和生产企业自销相结合、“一主(农资公司)两辅(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厂家)经营渠道”等几个阶段。
  1998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强调要“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近日,记者在陕西省调查化肥市场情况时了解到,陕西省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早在1997年9月8日就出台了《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明确指出:“改革化肥流通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各级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农业‘三站’和化肥行业的生产、销售企业多种经营渠道并存,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据介绍,国务院和陕西省政府这两个《通知》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陕西省改革化肥流通体制以来,取得明显成效:生产企业和商家的库存减少,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大幅度下降,农民得到了实惠。
  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内容、目的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仍在变相搞地区封锁,实行行业“专营”。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兴平市的做法。
  越权审核,私自发证。记者在兴平市看到一份1999年5月发布的《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化肥经营整顿农资秩序的通知》,其中说道:“凡未经市供销社、计划局审核逐级上报,私自办理的《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一律取缔”;还规定,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必须持有市供销社核发的《委托代销证》。记者就此请教了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他认为,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农资商品经销单位除须持有营业执照外,还须持有《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或《农资商品委托代销证》、《农资商品有偿服务证》,这些证统一由省农资办印制。农资经营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下的)按行业隶属关系(如供销社、农业局等)上报所在县、市计委审查,逐级上报,由省农资办审核发证。兴平市供销社如发现有私办许可证的,可向省农资办举报,而自己无权去审核,当然也无权发证。
  搞地区封锁,坚持“专营”。兴平市政府的《通知》说:“这次整顿工作由市农资协调小组负责,由市农资办具体实施。”记者了解到,兴平市农资办就设在市供销社。省农资办的同志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农资办的职责是协调有关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一些工作,这个单位在其他地方都是设在计委系统。因此,兴平市这次“整顿”化肥市场的操作者不言自明。实际上,专门成立的“市农资市场稽查办公室”的负责人就是市供销社纪检书记,如此一来,这次“整顿”的倾向性也就显而易见了。
  市供销社去年7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强化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针对一些基层供销社和经营网点不经市供销社批准“擅自进货”的行为,规定对每吨货物罚款50至400元;对“超辖区流动售货”的行为,予以扣车、罚款处理;对“私自作价”(即未按市供销社的“指导价”)销售,也作出罚款规定。
  据一些驻兴平市的化肥厂家直销点人员讲,市里实施“整顿”后,许多客户都不敢上门了。一些基层化肥经销网点,以前都是在他们那里买化肥,如今怕被稽查办抓住没收化肥或罚款而不敢再来。据基层化肥经销网点的人反映,从市农资公司进货价太高,如按市供销社的指导价出售,一袋化肥要比市场平均价贵好几元。农民更是意见纷纷,不少人到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借机乱罚款乱收费。兴平市这次“整顿”化肥市场,从去年5月16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其间正是农业用肥旺季。稽查办组织人上街拦车检查,甚至将化肥厂的过路运肥车拦下罚款,几户农民合资购买的化肥在返回途中也被扣留罚款。有时罚款与所开收据数额不相符。如去年9月29日,前进村村民张战军从桑镇化肥农药站为村民购化肥,返回路上被赵村供销社和稽查办拦截,罚款80元仅开20元的收据。
  不少经营网点在办理委托代销证时,要向市供销社交纳800至3000元的管理费;有的还须高价购买网点牌匾条幅,一块7个字的白布条幅竟要80元。
  兴平市供销社主任元世军、业务科长王雅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整顿”是为了打击伪劣化肥;处罚一些经营网点是因为他们搞“不正当竞争”。在座的省农资办的同志当场指出,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都明确规定化肥市场和价格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强调“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供销社有举报、反映问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查处的权力;更没有收费、罚款的权力;成立稽查办、上街拦车检查,也无法律依据。
  陕西省农资办副主任高伏荣告诉记者,尽管省农资办已派人到兴平市进行过检查,要求他们纠正错误做法,可事实证明并没有完全纠正。这是非常不应该的。从陕西全省的情况看,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还需逐步完善。去年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文件形式,转发了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广泛调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的意见》。下一步准备从一些具体措施入手,确保化肥经营平等竞争,使之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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