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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有规定 分洪受淹可获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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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06
第2版(经济)
专栏: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有规定
  分洪受淹可获补偿
  本报讯 记者江夏报道:我国97个蓄滞洪区的人民为确保大局被淹没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了!这是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传递出的重要信息。这是我国防洪史上的一件大事,将会对我国今后的防汛抗洪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洪涝灾害频繁,受洪水威胁的范围很广,长江、黄河、淮河等七大江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都处在洪水位之下。这些地区集中了约占全国40%的人口和35%的耕地以及京、津、沪等一大批重要城市。
  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蓄滞洪区在历史上就是滞纳洪水的地方。在发生超标准洪水的时候,由于河道水库不能完全蓄泄洪水,必须有计划地启用蓄滞洪区滞纳洪水,以减轻洪水对两岸或下游防洪工程的压力,牺牲局部,确保大局安全。迄今为止,国家确定了97个蓄滞洪区,总面积3.4万平方公里,可蓄洪970亿立方米。
  多年来,蓄滞洪区运用后,国家只对淹没区内的群众给予低标准的补助和救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分蓄洪水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没有相应的运用补偿政策,既不利于蓄滞洪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蓄滞洪区运用决策越来越困难。《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既能保证及时调度运用蓄滞洪区,确保重点地区防洪安全,又维护了蓄滞洪区内群众的基本利益。
  《暂行办法》规定,当蓄滞洪区分洪应用后,根据因分蓄洪水受淹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由国家和省级财政拨款,对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农民、国营农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家庭主要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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