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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税不征造成企业巨额欠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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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15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焦点透视

  有税不征造成企业巨额欠税
  前段时间,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对某省国税局1999年度中央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一些税收征管部门违反《税收征管法》,有税不征,造成企业拖欠国家税款达2.3亿多元。有税不征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调节年度收入。为调节年度收入,该省涉外分局在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底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达284934万元的情况下,未将企业累计欠缴的所得税18128万元催缴入库;某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在一公司1999年12月末货币资金余额达4439万元的情况下,对企业累计欠税3622万元没有依法催缴入库;某市国税局在一公司1999年12月末货币资金余额2651万元的情况下,对企业欠缴的增值税796万元没有征收入库。
  利益交换。某市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1995年至1999年累计实现中央所得税684万元,但该市国税局仅在1999年12月份征收该联社43万元,其余所得税641万元均未征收。1997年12月,该市国税局将办税服务厅装修、购置计算机等费用140万元,在上述联社报销。
  漏征税款。该省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1998年结转下年应缴所得税51万元,某市国税局直属分局1999年为其两次办理延期缴纳手续,至1999年末,该国税局对缓缴到期的税款未征收入库。1999年末,某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761万元,应代扣代缴中央级营业税52.8万元,企业未代扣代缴,某市国税局也未征收。
  违规批准企业缓交税款。1999年1月18日,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年初货币资金余额27亿元的情况下,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批准该企业缓缴1998年10—12月所得税3000万元至1999年4月15日;1999年4月13日,在该公司3月末货币资金余额达27.6亿元的情况下,涉外分局又以同样理由,批准该企业缓缴1999年1—3月所得税3000万元至1999年7月15日。
  国税部门有税不征,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流失或延迟入库,影响了国家财税政策的落实,给部分纳税单位拖欠税款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快解决,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 李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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