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阅读
  • 0回复

民政部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政部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民政部近日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作出了规定,使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我国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福利服务的巨大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扩大增量,以缓解供需矛盾。而且,社会福利机构一般是微利经营,资金回收周期长,因此,社会福利机构在举办和经营过程中应当享受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服务对象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详细规定了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程序,对申办儿童福利机构作了特别规定。为了防止申办人利用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名义争取优惠政策,《办法》还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享受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翟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