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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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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18
第4版(纪念与回忆)
专栏:

  叶飞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梁灵光 林丽韫
  叶飞同志逝世一年多了,抚今追昔,我们不禁回想起1983年至1993年他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带领我们开展侨务法制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从事执法检查时的情景;回想起在他领导下围绕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排忧解难时的情景;回想起在他领导下从事侨务工作的日日月月。往事历历在目,令我们深深缅怀!
  叶飞同志祖籍福建南安,1914年出生于菲律宾,1928年参加革命,在炮火硝烟中立下了赫赫战功。他是屈指可数的归侨将领。1949年3月叶飞同志奉命率解放军十兵团解放福建后,就在这著名侨乡担任省委第一书记、省长、福州军区司令员、第一政委等,工作长达17年之久,他与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有着深厚的感情。“文化大革命”中,侨界成了浩劫的重灾区。人们谈侨色变,“有海外关系”成了可致人于死地的罪名。归侨侨眷受歧视、遭迫害,冤假错案不可胜数。在这时候,叶飞同志也受到了严重冲击。1975年,他出任交通部长,1979年担任海军第一政委、司令员。1983年3月他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第一届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不久,他受党中央委托主管全国侨务工作。
  叶飞同志这位当年叱咤风云于疆场的老将军,依旧豪情不减当年。上任伊始,便大刀阔斧地开展侨务工作。他连续在东莞、厦门、深圳、福州、南京等地召开全国侨务工作座谈会。在会上,他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要善待他们。对于“文革”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对于强加于人的不实之词,要推倒重来。
  落实侨务政策千头万绪,最难的恐怕要算是侨房的清退工作。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很多地方不能正确地对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问题,侨房被挤占,宅基地被没收的事情屡见不鲜。到了“文化大革命”中,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侵害已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许多归侨侨眷以及海外华侨华人不断来信来访要求落实政策,尤其是侨房问题。落实侨房政策的工作启动之后,清退工作迅速在全国展开。他在南方省份视察时,多次同当地政府负责同志讲述落实侨房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记得在广东东莞全国侨务工作座谈会上,他要求各地政府克服困难,把侨房清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落实侨房政策时可采取国家、省、县各出一部分资金,用以清退侨房。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先还产权,后还使用权的办法。他在百忙中召集归侨侨眷一起座谈,倾听他们的心声;对于一些久拖不决的案子,他亲自过问。叶飞同志还组织人大侨委、全国侨联等侨务部门组团出访海外,考察侨情,慰问侨胞,倾听海外侨胞的心声。他的喜怒哀乐,都与广大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情感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他的领导下,大量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大批侨房得到清退。当听到许多难办的事得到妥善解决时,叶飞同志从心底里感受到由衷的欣慰。
  立法维护侨益,推动侨务法制建设的成功尝试,是叶飞同志对中国侨务工作的杰出贡献。建国以来,国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只是单一靠政策来进行,这方面的法律一部也没有。1985年12月在福建厦门召开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上,叶飞副委员长率先提出了“制定一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设想,他提出从几十年来的侨务政策中,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条文加以归纳总结,使之上升为法律,“依法治侨”,“依法护侨”,从而把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从以前单纯依靠政策提高到以法护侨的高度。他说,“侨务政策已基本落实了,侨务工作需要逐步转向依靠法律办事,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归侨、侨眷权益,凝聚侨心”。这期间,叶飞同志先后到山西、河南、陕西、福建、上海、江苏等省市进行立法的前期调查研究。叶飞同志倡导侨务立法并身体力行地付诸实践,以后的无数事实证明,将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是完全必要的,是深得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拥护的。在叶飞同志的领导下,华侨委员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草案)》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叶飞同志对该法的起草工作倾注了满腔的心血。他在多种场合谈到侨务立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要以宪法为准绳,要符合归侨侨眷众多的中国国情。制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宪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侨务政策加以法律化,因此决定这部法律是符合客观现实的。
  在叶飞副委员长的亲自指导下,这部凝聚着他对广大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一片深情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历时5年,七易其稿,1989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无一人反对地获得通过,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中国侨务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我国侨务工作新局面的开创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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