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阅读
  • 0回复

广告牌砸伤路人由谁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2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广告牌砸伤路人由谁赔
  冯军强
  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广告牌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和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8249.7元。
  1999年3月15日,原告武要善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新汽车站东门口处,一横跨公路的过路广告招牌突然倒塌,造成人身损伤和车辆损坏,共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6091.7元,三轮车维修费1868元,保管费290元。这一横跨公路的广告牌是被告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设计制作的,滑县市政管理处收取了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费7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砸伤原告的广告牌是被告滑县华良公司委托滑县市政管理处设计并制作的,市政管理处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制作人,其在用材上没有考虑到质量是否合格,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滑县华良公司作为受益人,未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和检验,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24.7元,被告滑县华良公司赔偿825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作为砸伤原告的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