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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约定不如市场约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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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30
第9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新视窗

  行业约定不如市场约定
  夏志琼
  今年3月,长虹、海尔等九大空调厂家在成都联合推出了一份“行业约定”:成都市场空调不大降价。理由是恶性竞争不利于推动空调市场的健康发展。6月9日,号称“秘密会议”的彩电业九大企业聚会深圳,聚会的目的是为了他们“永远的利益”。九大彩电企业根据相互认同的生产成本制订了彩电销售最低限价。
  据悉,类似的约定限价在不少行业中存在。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还在梦想用控制价格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这既得不到市场的认可,也不会使消费者买账。
  如此行业限价是不明智的:企业限制价格的行为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企业定价也好,行业限价也好,都离不开市场需求这个基础,如果背离了市场价格原则,最终消费者是不会响应的。彩电企业在深圳联手签订了彩电最低限价协议后,北京乃至南京的零售市场并不认账,甚至出现不涨反跌现象。另据各商场反映,彩电销售并未因此而波动。而彩电峰会巡视小组到北京后也表示只是“随便看看”。
  这种价格行为不合法。价格联盟与《价格法》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凡是搞价格自律、价格同盟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有市场人士提问:每个企业情况各异,不同的成本如何体现在共同的价格里?操纵价格就是将经营压力转嫁给消费者。价格联盟实际上是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无法优化配置而不得不采取的下策。有关方面指出,彩电九家企业搞价格联盟是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九家企业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制约了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实际上,这些企业很难遵守行业约定。一些企业虽然参加了行业限价约定,但却各有各的“小九九”。空调成都“行业约定”后,个别企业还是通过各种方式违反“行业约定”。比如海信为此自圆其说:推出“工薪变频”不同于价格战,是低价格新款机面世,春兰也称“特价”仅实施半个月,无意打价格战。事实上,海信、春兰均已通过大降价赢得了部分市场。而彩电最低限价出台近一周,九家企业执行到位的也只有一半。
  企业的价格行为不会得到市场的响应。在市场发达的今天,产品的价格必然紧密地与市场需求相关。产品你有天价,没有市场需求也是等于零。你提高价格,我不用了,那么你只有降价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竞争是最基本的竞争,价格战与市场竞争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价格竞争与低价倾销有本质的区别。正常的降价能够刺激更大的需求,把许多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需求。
  我国即将加入WTO,产品价格更需市场化,并与国际接轨。比如按WTO的有关规定,入世后,到2006年我国进口汽车的关税将由现在的80%—100%降至25%。也就是说现在一辆30万元的进口车,届时只需22.5万元左右消费者就可购买到。
  “行业约定”不如让“市场约定”,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业间搞价格壁垒是固步自封保护落后的表现,也是市场观念滞后的表现,更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不公平的价格侵害,所以产品价格还是要让市场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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