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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作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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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乔晓阳作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适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法律委员会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多拿样品,加重被检查者的负担。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有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对其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产品,应以不合格论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其有关产品的相关质量指标按照不合格论处。”(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乔晓阳说,有的地方提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应向社会推荐企业的产品,不应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形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否则会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还可能产生腐败。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形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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