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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信托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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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信托法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今天上午,在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作信托法修改情况的报告。
  信托法草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出,九届全国人大以来,经进一步的会同研究,对此议案提出再审。
  张绪武说,原来的信托法草案除有关信托关系的内容外,还主要就信托公司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业作出规定。对此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在目前条件下,信托法应先对信托基本关系作出规范,而有关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在草案中可以不作规定。根据这一情况,法律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商定,建议信托法只规定信托基本关系,删去草案中有关信托公司的内容。
  在关于信托关系的适用范围上,张绪武说,考虑到完善我国民事财产法律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运用的要求,我国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关系应当涵盖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种信托活动。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对于信托关系,张绪武说,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按照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其信托财产,形成民事财产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为此,审议稿第二条将信托关系规定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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