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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 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原本钢总经理李志达受到严肃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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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严重失职 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原本钢总经理李志达受到严肃处理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严格监督,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因失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对辽宁省本溪市政协主席、原本溪钢铁公司总经理李志达在本溪钢铁公司任职期间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进行了查处。辽宁省委决定撤销李志达本溪市市委委员、市政协党组书记职务,本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主席职务。
  据查,1995年5月,本溪利源钢管厂厂长庞某与本溪钢铁公司联系签批钢材,时任本钢公司总经理的李志达在对其经营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表示支持。1995年6月,李志达在其子、利源钢管厂厂长特别助理李铁钢的要求下,明知利源钢管厂欠本钢公司钢材款未还,仍作出“每月先货后款”的批示。李铁钢持批件先后从本钢公司提走价值5694万元的钢材2.1万吨。同年底,在利源钢管厂的要求下,李志达在未了解前次批示后这个厂欠本钢大量货款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对利源钢管厂继续执行“先货后款”的批示。此后,李铁钢又从本钢提走了价值3236万元的钢材1.1万吨。1996年11月,利源钢管厂被本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先后从本钢公司提走的钢材除付部分货款外,所欠4983万余元货款不能收回。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李志达在任本钢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为利源钢管厂两次签批钢材时,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利源钢管厂连续拖欠本钢公司大量货款,仍然为其签批钢材,并对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严重失察,致使巨额货款不能收回,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李志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犯有失职错误,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是完全必要的。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要从李志达失职案中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失职行为的严重危害。企业领导干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坚持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审慎地行使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维护企业利益和国家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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