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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代表人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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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谁能代表人大
  田必耀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会、慰问、剪彩或举行其他公务活动时,不少领导人,如党委领导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或者一些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往往在讲话中表明自己“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等等。
  那么,个人究竟能不能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澄清一些模糊观念。
  首先,党委领导人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是领导核心,地方各级党委在地方的各项工作中起核心领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党委领导人更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党委的意图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变为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领导是组织行为,不是党委领导同志的个人行为。因此,党委领导同志既不宜以个人行为领导国家权力机关,更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次,政府领导人没有资格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政府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政府领导人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如果政府领导人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话,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无法履行监督政府及政府领导人的职能,政府领导人当然也无须由人大选举。实际上,政府领导人连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他又怎么能代表人大常委会呢?一旦政府领导人在某些提法或工作实践中“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谈不上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了。
  那么,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能否代表人大呢?确切地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领导,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并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负责制,人大由法定数额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在表决时,不管是主任,还是一般的代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一票,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存在领导人大代表开会,或享有比代表多投几票的权利。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会变成首长负责制,产生个人集权,这与宪法和法律是相悖的。
  由此看来,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领导人都不能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更谈不上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了。凡个人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提法都是不恰当的。人大就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就是人大常委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集体。只有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依法举行人大会议时,全体(或足以通过某项动议案的法定人数)代表才可以代表人大;只有法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全体(或足以通过某项动议案的法定人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才可以代表人大常委会。
  由此可见,当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公务活动或工作实践中,需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行为时,只能说“受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受主任会议委托……”千万不能说,“我代表人大”,“我代表人大常委会”,“我代表主任会议”。党委领导人、政府领导人更不能把“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当成“口头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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