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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告示”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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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这类“告示”违法
  松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告示”,以命令的口吻要求人,内容却经不起推敲,甚至违法。
  现在假币比较泛滥,人人都有所提防,为防止假币的“入侵”,很多商家、车站、酒店等都在收款处赫然写有“假币一律没收”的“告示”。愿望是好的,防止假币流入市场,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是不相符的。商家、车站、酒店等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并没有赋予它们行政执法权,无权没收假币。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除公安、司法、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此权,商家如若发现可疑迹象,可予以暂扣,并向消费者出具暂扣收据,然后交由法定部门作出鉴定,如属假币,可由法定部门予以没收。
  在一些超市购物,书店购书,我们冷不防可看到“偷一罚十”的“告示”,当然我们一般不会与它计较,偷鸡摸狗的事是大家所不齿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话”就是合法的。因为,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超市、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只有民事求偿权,并无治安处罚权。法律虽然没作不能有“偷一罚十”等禁止性规定,但“偷一罚十”的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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