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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自家林 同样要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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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5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滥伐自家林 同样要判刑
  去年12月下旬,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乡农民张某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给村民部署了发展袋装香菇的任务,张某决定采伐自己6年前栽种在承包的责任山上的林木,用来做生产香菇的木段。仅仅两天时间,张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采伐林木约15立方米,森林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依法将张某拘留。审理此案的章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未经批准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破坏了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被判刑后,其家人及同村的村民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认为张某采伐的是自己责任山上自己栽种的林木,而且发展香菇生产也是上面的政策,怎么还要被判刑呢?
  其实,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持有采伐许可证,但不符合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张某虽然采伐的是自留山上自己种的林木,但根据199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的规定,张某自留山上的林木也属于国家资源的一部分,若要采伐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张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森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根据案情作出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钟瑞平 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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