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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女工 珍惜生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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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已纳入法制化轨道,然而一些企业仍不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有的待遇,甚至竟有劳动合同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各界人士呼吁——
  尊重女工 珍惜生命
  王娇萍
  在人类文明日益进化的今天,生命的价值正不断得以提升,关爱生命本应成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然而,在这一明媚背景衬托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却是那么灰暗和沉重——
  20岁正值人生花季,可广东省东莞某体育用品器材厂女工张晓梅,却因正乙烷中毒而面临残疾甚至生命危险。她的工作是用正乙烷清洗生产出来的篮球和足球,再把商标贴上去。专家说,像这种情况,工厂只要把正乙烷的浓度稀释到安全标准就不会发生中毒现象。
  更令人痛心的是,因企业忽视职业卫生而危害了生命健康的“张晓梅”在全国绝非个别……
  其实,在我国,维护女职工生命权利并非无法可依。早在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意味着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其后《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相继出台,则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的统计表明,80%的亏损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没有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与此同时,对女工劳动保护设施投入也锐减。四川成都市曾对212家企业作过调查,发现80%的企业未自觉按规定提取劳保设施费用,致使劳保设施缺乏。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更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往往厂房陈旧、设备简陋,机电无安全装置;通风、采暖、防尘、防毒、防高频等设备缺乏或不完善;易燃、易爆的危险四伏;酸雾、漆味弥漫车间……职业安全尚存在诸多隐患,至于卫生防护和保健条件更谈不上了。在这些企业,让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如常人一样上夜班,或在震动大、有毒有害、影响生理机能的环境里工作是常事。同时,对女工也缺乏常规卫生防护措施。广东珠海市曾对188家企业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26.7%的女工经期仍在低温、冷水环境下工作,而禁止女工怀孕或怀孕即解雇的企业竟占调查总数的13.9%。
  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些美丽生命同遭侵害的,还有女性们奋斗几个世纪才争得的平等劳动权。一些单位不能定期对已婚职工进行妇科疾病的检查、治疗,或者不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有的待遇,却以此作为女职工在岗或者就业的前提条件。更有甚者,还在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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