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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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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0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朝阳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劳动教养管理所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职业技术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对在劳动教养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减少劳教期或提前解教的奖励,受奖励人数在60%以上。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予以照顾。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可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共同对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据调查统计,经过劳教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90%左右的人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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