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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非法拘禁人大代表事件追踪报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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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1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山西非法拘禁人大代表事件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 胡健 刘伟 人民代表报记者 赵树义
  本报去年12月22日九版刊登《山西人大代表权益屡遭侵犯有关方面要求严查坚决制止》后,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日前,记者再次深入调查事件的真相,并采访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了解这三起事件的最新发展情况。
  事件一:陈月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大代表,启益精密机械厂厂长。1999年5月14日上午7时30分,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董彩英带领5名执法人员在路上拦住陈月明,要对他执行司法拘留。陈月明出示代表证,右手立即被铐住,他又用左手出示,结果左手也被戴上背铐,同时代表证被撕掉一半。他在挣扎中被重重摔在地上。执法人员还口出秽语:“人大代表算个×。”后因董彩英等被该厂职工围住,此次非法拘留才未得实现。事后,法院辩称:未看清代表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左世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店区法院在这一事件上有三方面错误:一是仅仅以执行标的3.7万元,就对大型兵工企业启益厂的法人陈月明采取司法拘留的决定是不妥的;二是法院执行人员当陈月明声明是人大代表后,仍然继续执行而且给其戴上背铐,既是违法行为又是不文明执法的行为;三是按法律规定,司法拘留决定书应由法院院长审批,但在此事件中却是一名副院长审批的。参与此事的小店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董彩英已被免去职务,调离执行庭;审判员赵娟、副院长张拖有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院长温天祥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事件二:郝玉香,山西潞城市人大代表、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经理。就在陈月明事件发生后第三天,5月17日晚11时,郝玉香及其丈夫郑先旺在潞城突然被拦住,黎城县法院9名干警将他俩强行拖上一辆面包车。次日凌晨1时,他俩被押到黎城县看守所,因没有任何手续,看守所拒绝接受。黎城法院一位庭长只得回去补办了拘留决定书。凌晨2时多郝玉香夫妇俩才被关进看守所。在这份拘留决定书中,郝玉香夫妇俩的年龄、籍贯都被写错,郑先旺的职务也被写错。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郝玉香于18日晚7时被释放,而与经济纠纷案毫无关系的郑先旺却在第三天才被释放。郝玉香称在拘押过程中多次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而法院执法人员则否认听到她有过声明。郝玉香说:这不是执法,而是绑架。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王金录说:黎城县法院采取的是诉前保全措施。按法律规定,这项措施应由当地法院即潞城市法院执行,黎城法院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检察院已对黎城法院院长李进、执行员陈海斌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进行侦查。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与否标准是:在拘押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知道郝玉香是人大代表。滥用职权罪构成与否的标准是: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事发生后,山西省高院6月14日发出紧急通知:“各级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案件时,应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严禁擅自采取强制措施。”但事件仍然还在发生。
  事件三:古爱民,山西省清徐县人大代表、清源焦化厂厂长。在有关领导的督促下,9月23日上午,中阳县法院院长李光久带领其他6名干警将古爱民从家中强行押回中阳法院。古爱民在法院受讯时,称自己是清徐县人大代表,李光久立即指示给古爱民卸去械具。次日古爱民的人大代表被确认后,中阳法院遂即对他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28日法院撤消了对他的取保候审。李光久事后说:“我也是一名人大代表。”
  省高院的调查报告认为:法院在得知古爱民是清徐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后,又转送看守所,随后,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仍是一种强制措施,继续违法。1个多月后,此事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李光久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记者至今尚未得到以上三起事件中其他参与的执法人员受到处分的消息。
  为什么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左世忠说:这三起事件的共同特点是异地执行或财产保全、人大代表都是企业家。这三起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少数干警素质不高,人大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这也与人大代表结构发生变化有关。以往人大代表中很少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此类事件极少发生,现在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人大代表中比例逐渐增大。这也反映了法院对这种变化的不适应。当前,省高院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一、作为一项内部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法院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必须查明当事人是否是人大代表;二、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异地委托执行制度;三、继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对全体干警的教育。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国英说:将这三起事件的发生,简单地归结为少数干警素质不高,是逃避、推卸责任的表现。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带头知法、守法。在这三起事件中,执法人员不守法,不按法律程序办,反映了他们脑中存在的“老大”思想、特权思想,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在陈月明事件中,执法人员对人大代表出言不逊,是公然蔑视法律的表现。新年伊始,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这三起案件,听取法院的汇报,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大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同时加大对人大代表权益保护的宣传,让社会知道各级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一些法律专家、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人大代表犯法,也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必须按司法程序办。这三起事件反映了一些司法机关对司法程序的肆意践踏。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只有严格地执行程序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如果没有程序的制约和保障,再完美的法律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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