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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打架”破解有日——写在人大审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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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1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司法打架”破解有日
  ——写在人大审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之际
  本报记者 崔士鑫
  有人把法律比作天平。同样的重量,在不同的天平上测量,应该得出同样的结论。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去处理,也应得到基本相同的结果。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一些令人不解的怪现象。甲地法院判一案败诉,移到乙地却会胜诉;甲地司法机关进行执法,乙地司法机关却加以阻挠……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打架”。
  记者曾报道过“立法打架”的问题。如今,立法法已正式出台,必将逐步消除这一不正常现象。然而,法律自身不“打架”了,司法中出现的“司法打架”的问题,又将怎样解决?
  甲地判输乙地判赢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引人关注的上诉案。
  当事双方是湖北证券公司和云南证券公司。1995年,云南证券深圳营业部与湖北证券签订了面额为7500万元的9笔国债回购合同,湖北证券按约将钱汇到。但合同到期后,云南证券却不还款。几经催要未果,湖北证券将云南证券告上了湖北省高院。
  湖北高院开庭审理后,判令云南证券返还7500万元及利息。云南证券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云南证券及其深圳营业部承担清债责任。湖北高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云南证券仍未还钱。
  这之后,湖北高院在执行中发现,湖北证券宜昌营业部有云南证券两笔因国债交易累计500万元的债务,便对其进行了冻结。后于1998年和1999年先后下达民事裁定书,将云南证券的这500万元及收益共计714万元,划给湖北证券冲抵债务,并将裁定书送达云南证券,云南证券对这一执行未提出异议。
  不料,过了一段时间,云南证券却在云南昆明市中院起诉湖北证券,要求湖北证券归还这两笔早已被执行完毕的债务。而昆明市中院作出的判决是:判定湖北证券偿还这两笔债务及其利息、罚息等。这样一来,同一笔钱,这一家法院执行出去,另一家法院又判决回来,司法打起架来。
  类似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据报道,广西某县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工商到山东打假,查获了一家大肆仿冒广西名牌产品的工厂。在准备依法处理时,当地的司法机关却将该厂的存折、国库券、现金等扣住不放,接着马上擅自立案,封了该厂的银行账户,使广西的办案组只好撤回……
  “打架”原因各有不同
  前不久,河北某地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警察持枪杀人案。
  耐人寻味的是,案发后,由当地公安部门组成的第一任专案组,得出的结论是此人“欲鸣枪示警,慌乱之中枪支走火,造成误伤”。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此案引起了河北省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此后,由检察机关牵头组成的督导组督办调查,这次得出的结论是“涉嫌故意杀人”,案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何以一个案件,由不同的部门调查,得出的结论会天差地别?人们从中可以感受到部门保护主义的沉重阴影。
  正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带来了“司法打架”现象。而在这一现象背后,则隐藏着司法受地方、部门利益驱动,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的原因。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然而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财政上要依赖地方政府,同时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很难超脱和中立。有的司法机关向当地的一些企业、单位拉赞助。吃地方的饭,必然要为地方说话,因此在地方利益与法律相冲突时,宁肯牺牲后者。
  部门保护主义则来自现行的司法体制,审判和检察工作,实行的也是行政管理模式。结果是,一方面,司法人员个人的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只能由司法机关负责。因此,出现问题时,部门领导者便想方设法捂着盖着,宁可一错到底也不纠正,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司法者对案件的结果也不负责。如法院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有最高决定权,但却不具体审理案件,形成审者无权判、判者又不审的状况。有专家指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审判法官对其审判的案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必然导致法官在审判中滥用审判权,只服从上级而不服从法律。
  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司法人员——社会正义的代表和裁判者,规定了严格的资格标准。而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的来源则较为驳杂。
  例如,1995年法官法实施前,对法官任职条件的掌握,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比照党政干部条件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干部条件,就可以当法官。法院调一个法官还不如医院、学校调一个医生或教师把关严。法官法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仍然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必然影响到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此外,在存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情况下,谁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也是一个疑问。记者曾采访过一个地方的人大,想报道一下他们对当地法院进行监督、纠正错案的经验。不料,对方一口回绝,原因是,怕当地法院的同志不高兴。
  内外合力共治弊端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5年改革纲要》,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行法官管理体制的弊端、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等问题,提出了改革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改革纲要,目前由院长或庭长对案件的判决作出主导性意见的状况将成为历史。今后案件经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直接做出裁决还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根据纲要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改革将使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而不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在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后,还必须真正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同时,要下大气力抓好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近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同时被提请审议。两个修正案草案共同的要点是,提高了法官和检察官任职的专业学历条件,严格了选任和考试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到了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从法律上保证司法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这些改革措施和有关法律,为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打架”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也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制定出具体措施,切实严格依法监督其实施,逐步消除这一严重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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