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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承包权不容侵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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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0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记者调查

  “出嫁女”土地承包权不容侵犯
  本报记者 刘建华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妇女贾秀华是独生女,婚后丈夫落户到她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村里取消了贾秀华的口粮田和承包田,后来经过县妇联做工作,问题得以解决。而湖南省长沙市农民王春香却没有这样幸运。王春香与一名城镇户口的职工结婚后,村干部要收回她的责任田,王春香一家坚决不肯,双方发生争执。
  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规定,姑娘出嫁,户口迁往婆家,在娘家的责任田即被收回。像贾秀华这样招郎上门、王春香这样嫁给城镇户口职工,一旦丧失承包地和口粮田,极有可能陷入生活的困境。
  据全国妇联的同志介绍,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包括这样几种情况:
  男方为非农业户口(如王春香)。这里面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男方本人是城镇户口,而他的父母是农业户口,女方的娘家、婆家所在村都不予落户分田。二是男方及父母都是城镇户口,而女方长期无法“农转非”。三是女方户口在娘家,但属于“空挂户”,不给分田。如四川成都、绵阳、广元、眉山四市中,有11个镇55%的妇女为空挂户口,没有田地。四是女方娘家所在村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才准许落户分田。四川双流县文星镇某村规定,丈夫为非农业户口的出嫁女,须交纳农业发展基金。这个村女青年张业华交了6000元,才保留了村民待遇。她的女儿出生后又交6000元,才可以在14周岁前享受半个村民待遇。
  离婚、丧偶女性。其中又分三种类型:一是离婚后男方村里将女方户口迁回娘家并收回土地,但女方娘家村里不给分田。二是离婚后男方再婚的,男方村里只许其中一人落户分田,由此产生纠纷。三是妇女丧夫后,男方村里只保留孩子的户口和田地,取消女方的户口和田地。
  招婿上门的女性。有的是女方的责任田被收回(如贾秀华),有的是女方村里不给男方落户、分田。
  据浙江省妇联调查,温州市“农嫁非”妇女、离婚妇女、招婿妇女责任田和口粮田未落实的分别占总数的24.75%、15.99%、8.87%;丽水地区这三类妇女责任田、口粮田未落实的分别占总数的25.15%、11.71%、2.35%。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负责同志说,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不少地区出现了已婚妇女土地承包权丧失的问题。初期的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土地分配不公。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问题陆续出现,如土地入股后,在分红中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中,部分已婚妇女及子女得不到公正对待的问题等。
  部分已婚妇女丧失土地承包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妇女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一位妇女曾给有关部门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年结婚,婚后我和孩子都没有口粮田。1985年曾上书有关部门,至今仍未解决。我们只好靠做生意谋生,生意亏本后,只好赌博、偷……”其次,造成妇女实际社会地位下降。一些家庭生活不幸福的妇女,害怕离婚后分不到土地,不得不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既影响妇女劳动的积极性,也影响妇女的参政意识。第三,由于一些地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妇女上访,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近两年,湖南岳阳市妇联接待因反映此类问题而集体上访的妇女达数百人。1999年上半年,有22个省级妇联受理此类问题的信件2076件,占财产侵权案件的40.85%。
  “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受侵害的问题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在解决中却面临一些困难。因为:
  1.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许多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收回出嫁妇女责任田被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且作为“村规民约”堂而皇之地在村民代表会上通过。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农村贯彻时,遇到此类村规民约,往往“搁浅”。这既是产生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所在。
  2.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户籍管理政策,使得部分嫁给城镇户口男子的农村妇女“农转非”问题、子女户口问题难以解决,责任田难以落实。
  3.我国大部分地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在土地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村民们反对给“农嫁非”妇女、离婚妇女、上门女婿及子女落户分责任田。
  4.由于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行政和法律手段。部分出嫁女在土地承包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如1996年,浙江龙泉市政府征用某村158亩农田,市里拨给该村土地补偿费686万元,村里定了一个分配方案,根据“农嫁非”妇女的出嫁时间分成5个等级,有的享受20%的补偿费,有的分文没有。有10名妇女向市、地两级法院提起诉讼,均被以“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我国有9亿多农民,女性占了将近一半,她们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尽管出嫁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不是当前的主流问题,但它具有典型性,在部分农村地区成为热点、难点问题。全国各级妇联的同志为解决这类问题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据了解,鉴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出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浙江、福建、湖南等省政府和省妇联专门发布文件,要求有关方面切实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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