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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就该有口粮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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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0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见闻录

  有户口就该有口粮田
  不久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禹城市的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彭庄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维持原判。29岁的“出嫁女”刘崇晶告赢了娘家所在村村委会,依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刘崇晶是禹城镇彭庄村三组村民,1995年初嫁到本镇香坊村,但户口一直在彭庄村三组。1995年秋季,彭庄村三组依照“出嫁女”不再享有本村口粮田的村规民约,在调整土地时将刘崇晶耕种的1.2亩口粮田收回,分给了别的村民。而刘崇晶婚后所在村始终没有调整土地,致使她一直没有土地耕种。1999年2月2日,彭庄村三组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每人700元,也没有分给刘崇晶。为此,刘崇晶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彭庄村村委会赔偿土地耕种收入及土地征用补偿款。
  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彭庄村村委会抽回原告的口粮田、扣发原告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侵权行为。据此,禹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彭庄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刘崇晶因注销口粮田造成的损失每年360元,自1996年开始至原告户口迁出或分配口粮田止。二、被告彭庄村村委会给付原告土地占用补偿费7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 郑春笋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本案中原告虽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仍属户口所在村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拥有口粮田的权利。被告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收回原告的口粮田,明显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据了解,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之类的村规民约,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村规民约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以执行村规民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做法,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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