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1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
  蔡力铮 蒲延红
  华铭冬与邱利系北京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同班同学,1999年9月因课间玩闹产生摩擦。邱利就叫了两个外校同学和休学在家的另一同学王挚出面找华铭冬出气。1999年9月17日晚7时许,华铭冬放学回家,王挚等将他拦住,并对他拳打脚踢。在被暴打之下,华铭冬从自行车座下抽出水果刀,朝向他踢过来的王挚挥去,扎在王挚左腿上。然后,华铭冬向西跑去,王挚等人手拿砖块在后追打。王挚追上华铭冬后,冲他胸口打了两拳。华铭冬又挥出一刀,扎在了王挚左胸处,王挚倒在了地上,鲜血直流。王挚被送往医院后,因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铭冬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被害人王挚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房山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华铭冬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挚父母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728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