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阅读
  • 0回复

请尊重我的人格尊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1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更广泛的人格权,即人格尊严。
  请尊重我的人格尊严
  杨立新
  现实生活中,侵害人格尊严的案件屡见不鲜
  近年来,侵害人格尊严的案件经常见诸报端。略举几例:
  去年,两位小学六年级的老师为了抬高毕业班的总成绩,哄骗成绩较差的学生伪装成弱智学生,并开出弱智证明,把学生推上求学无门的绝路。
  还是去年,四川内江市东江区一小学老师因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敢承认,就逼迫全班80多名学生集体在教室里下跪。
  今年,一名17岁的女孩在武汉市一超市偷了两包食品,店方用白底红字的“偷”字牌挂在其胸前,强迫她站在店门前示众。
  在上述行为中,侵权的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置受害人做人的资格于不顾,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损害。其实,人格尊严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做人的资格的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但人们对它却认识太迟
  上述行为,都严重地侵害了人格尊严,都是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但是,不仅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不知道这侵害了人格尊严;就是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受害人自己及其监护人也都不知道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有权要求赔偿。
  在我国,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由于将“人格尊严”规定在保护名誉权的条文之中,使许多人对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属性发生错误的认识。直到现实中发生的严重问题教育了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人们才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
  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倪某和王某到北京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购买商品。在她们交完货款准备离开时,惠康超级市场的两名男服务员将二人拦住,并将二人推进一间仓库,强行要求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进行检查。经查二人无辜,服务员才予放行。
  这一事件,正是典型的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它引起了公众的震怒。有鉴于此,在随后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格尊严的条款。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至此,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法律和认识上得以解决。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人格尊严的内容极其广泛,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做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
  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权利,就是人格尊严。它是具体人格权的核心和灵魂。这正是为什么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以后,会让人们感到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原因。在超市任意对顾客搜身,在人脸上刺上“贼”字等等,这些行为都涉及对名誉权或者人身自由权的侵害,但其实质,就是侵害人格尊严。
  在现实生活中,人格尊严最重要、最现实的作用,是对没有被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包含进去的一般人格利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当那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人格尊严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电话骚扰、语言恐吓,以及非法门缝广告等违法行为,究竟侵害的是何种具体人格权,很难确定。但是,它们都可以概括在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之中。
  目前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要加强对人格尊严的研究和宣传,使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和群众熟悉和掌握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