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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有关域名的几点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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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13
第5版(电脑·网络·通信)
专栏:IT论坛

  谈谈有关域名的几点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
域名的属性
一些媒体和法官曾经使用过“域名知识产权”这样的一个说法。我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还不是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9年4月份的一份最终报告中,有两句话,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意创立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二是无意在网络环境下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强的保护。从这两句话可以看出,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承认域名是一种可以单独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课题。第二,在法律做相应变动之前,商标权不能自动延伸到域名领域。
  一些商家在还不知道网络是什么的情况下,就过分担心,如果现在不注册一个或数个包含其商标的域名,将来在网络中就可能没有生存的地方了。甚至有人说,域名是一种稀缺资源。我觉得这种说法有严重的误导性。其实,域名资源不仅不稀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当我们将域名与网络地址资源联系在一起考虑时就会发现,一个地址可以对应多个域名;而随着新一代互联网协议的应用,网络地址资源将成为随意使用的资源。与此相对应,域名作为一种技术参数,自然也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必须强调,域名和其他商业标识都不一样。任何商业标识所有人均不能将其依照相关法律获得的商业标识权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任何人都不能说,“只要我有了一个商标,凡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就都是我的”。
域名注册机构的属性
域名注册机构自始就是一种私营机构。CNNIC虽然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它只是若干个域名注册机构中的一个。它只负责CN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的管理及三级域名的注册,而三级以下域名及二级域名E-DU.CN下的三级域名注册均不属于CNNIC的职责范围。事实上,任何一个拥有网络服务器的人均有可能成为域名注册机构,为作为其用户的其他入网计算机及网页注册下级域名。从数量上说,有能力注册域名的机构几乎已经达到了不可数的程度。
域名注册机构既然属于私营机构,它就不能获得任何“创设某种权利”的权力。域名注册机构的私营性质决定了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它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第二,除了不得在其自身的活动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它也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三,它也没有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几点补充说明
说域名没有知识产权,并不是说域名没有价值。域名是一种技术参数,与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导引或标识符号是一样的,虽然能够代表特定的人或机器,但拥有者根本不需要主张任何权利。域名必须和一个网址联系起来,并且被加入到可以在网上动态运行的域名数据库里。只要未在已经获得域名系统承认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而是到任何其他地方,所谓的“域名”也没有用。
(本文摘自作者在《中关村周刊》日前举办的“首次中文域名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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