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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财务监督的有效形式——“会计管理新模式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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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13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交流

  探讨财务监督的有效形式
  ——“会计管理新模式研讨会”综述
  马宏伟
  “会计管理新模式研讨会”日前在湖北省荆门市召开。来自中央有关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湖北省的专家学者,结合荆门市的实践经验,围绕会计委派制这一会计管理的新模式进行了广泛研讨。
  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委派,监督派驻单位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与会者认为,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的会计委派制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三是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四是有利于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与会者认为,荆门市实行会计委派制之所以取得突出成效,与他们能够正确处理所有者行使所有权与单位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关系是分不开的。比如:实行把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和技术职称管理上收一级的管理办法,以解除委派人员的后顾之忧;规定委派会计人员除具有一般的会计核算权外,还有财务收支审核权和重大经济事项参与决策权等;明确了派驻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不变”的原则,保障派驻单位的理财权不受侵害。
  与会者指出,对于会计委派制的适用范围,还应继续研究。有的专家提出,应突破政府只能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向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派出委派会计的局限,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不仅应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而且也应向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单位派出委派会计。有的专家则认为,并不是所有社会经济单位都适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是顺理成章的。而对于企业,则应着眼于把会计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起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家适于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委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国有资本参股但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不适于以政府为主体委派财会人员,而应通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保障国有资产应享有的权益;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与国有产权无关,不适于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应采取税收稽核、外部审计等方式,促使其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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