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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判决四个美空军人员驾机侵犯我领空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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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5-31
第1版()
专栏:

  我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判决四个美空军人员驾机侵犯我领空案件
新华社三十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二十四日审判了四个美国空军人员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的犯罪案件。
罪犯罗兰德·威廉·帕克斯(ROLAND W.PARKS),于一九五二年九月四日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的简令,驾驶F—86型战斗截击机,同另外三十五架F—86型战斗截击机一起,侵入我国辽宁省安东市上空,进行骚扰挑衅。罪犯拉尔·威林斯·卡麦隆
(LYLE W.CAMERON)于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朝鲜大邱K—2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四十九大队的简令,驾驶F—84型战斗轰炸机,同另外七架F—84型战斗轰炸机一起侵入我国吉林省辑安县上空,袭击我正行驶在石湖、果松之间的一辆列车,和停在石湖车站的一辆客车。罪犯艾得文·路易斯·海勒尔(EDWIN L.HELLER),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的简令,率领一小队F—86型战斗截击机由基地起飞,侵入我国辽宁省凤城县上空,袭击我巡逻飞机。罪犯哈罗德·爱德华·费席尔(HAROLD E.FISCHER)于一九五三年四月七日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的简令,驾驶F—86型战斗截击机,侵入我国辽宁省凤城县上空,进行骚扰挑衅。
这四个罪犯都是在他们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罪恶活动时被我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部队和空军部队击落后捕获的。其中帕克斯、海勒尔、费席尔三名罪犯在被捕获前,还曾多次侵入我国辽宁、吉林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等活动。
这些罪犯的罪行,危害了我国安全和我国人民的和平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依法判决将帕克斯、卡麦隆、海勒尔、费席尔四名罪犯立即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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