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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失责理应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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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15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党委失责理应追究
  侯文学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陈庆余,在其父亲病故后,租搭灵棚、摆放供品、点长明灯、焚烧纸盆,从吊唁到出殡的3天中,共有788人(次)、汽车121辆(次)参加,收花圈71个,现金4.18万元。对这种大办丧事、顶风违纪的行为,吉林省委、省纪委明令四平市认真查处,但四平市委、纪委不予立案,仅作了内部通报处理。省纪委对此提出质疑,但仍未引起重视。鉴于这种情况,省纪委、监察厅决定并建议撤销陈庆余党内外一切职务,并对四平市委、纪委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
  作为一级党委、纪委,对当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只有自觉地做到讲政治、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才能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而检验是否负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发现的违纪案件,调查是否认真,处理是否坚决。四平市委、纪委之所以受到省纪委、监察厅的追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应有的原则性。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上不允许大操大办,更不允许借此敛财,对此,中央早有明文规定,且三令五申。陈庆余的行为,纯属顶风违纪。四平市委、纪委本应严肃对待,严加追究。但他们却以一纸内部通报应付了事,上级纪委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后仍置若罔闻,受到上级纪委、监察厅的批评处理是理所当然的。同时,就四平市纪委而言,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也没有给市委当好“参谋”和“助手”,也是工作上的失职。
  党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态度是坚决的,从成克杰、胡长清等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被处决可见一斑。然而,一些地方的党委、纪委却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存在失察失管和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四平市委、纪委在陈庆余案件的处理上便是一例。
  但愿各级党委、纪委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切实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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