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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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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17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我们绝不能看着成千万、上亿的国有资产和人民的血汗钱流入经济犯罪分子腰包而熟视无睹,只有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
  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
  本报记者毛磊
  编者按:这是本报今年新推出的“热点与对话”专版。该版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措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请记者与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进行对话。
  2000年11月22日,云南昆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云南省一起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主犯彭发荣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迄今为止云南省最大的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7000余万元巨额资金,非法占有挥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大量事实表明,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腐蚀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导致一个或数个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一些大要案涉案资金数额巨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经济犯罪往往与腐败紧密相连。经济犯罪加剧腐败,腐败行为保护经济犯罪,既危害国家经济利益,又威胁国家政权巩固。
  因此,在2000年12月2日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积极预防各种经济犯罪,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良好经济秩序。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克服阻力,严格执法,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打击任务相当艰巨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当前经济犯罪形势仍很严峻:发案数猛增,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狡诈诡秘;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团伙犯罪、单位犯罪呈上升趋势;作案跨区域流动,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案情错综复杂,查处难度增大。这些情况表明,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相当艰巨。
  据统计,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成立一年来,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00多起,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7.7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400人;北京市检察机关2000年1月至10月份,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18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5%,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江苏省2000年7月至10月公安及检察机关合作开展追捕经济犯罪逃犯集中统一行动,共抓获各类经济犯罪逃犯2123名,抓获现行经济犯罪嫌疑人755名,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2亿元。
  最近,中央下决心重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这是继严厉打击走私和骗汇活动之后,又一次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口环节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
  2000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南京主持四省市负责人参加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一定要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骗税犯罪分子,这样才能把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他强调,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中,要着力抓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坚决“端窝擒首”,严厉打击那些内外勾结的骗税团伙,严惩其组织者、策划者,严惩机关公务人员中包庇纵容和参与犯罪的腐败分子。坚决捣毁犯罪窝点,砸断犯罪链条,粉碎犯罪网络,以绝后患。二是狠狠打击各种各样的造假骗税。要以检查各种虚假凭证为突破口,抓住一切造假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跟踪追击。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用以骗税的各种制假设备、手段和场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一年,各地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注意查办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特别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案件。同时,查处了一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套汇骗汇、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金融诈骗以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经济犯罪,并注意打击新出现的信用卡、信用证和证券、期货等方面的犯罪,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26岁现象令人深思
  当人们对经济犯罪领域内“59岁现象”、“39岁现象”不再陌生时,近来,被称为“26岁现象”又凸现在众人面前。
  据了解,这一新概念的形成,来源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李继华最新的一份调查报告。这一报告调研了该院1998年至2000年10月查处的30岁以下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因其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5.6岁,故称之为“26岁现象”。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这样一起案件最为典型,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因其哥哥在上海透支炒股票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妹妹刘某竟先后5次共挪用公款7100万元,为其哥哥炒股和自己挥霍使用。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立案查处的212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总数的25.47%,同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且犯罪数额巨大。
  而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也表明了经济犯罪中壮年居多,从1999年至2000年10月,中青年国家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4%。
  比之临退休前大捞一把的“59岁现象”和处于仕途门坎边上急于“上台阶”的“39岁现象”,“26岁”一族或许没有如此复杂的心态,但在捞钱的胆量、数额、手段等方面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因此其犯罪的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59岁”、“39岁”的前辈。
  尽管有人对这一现象提出异议,但经济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犯罪数额不断加大的特点不容忽视:犯罪者中掌管钱物的财会、业务人员约占80%,他们利用便利条件,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人生阅历浅薄,法律意识欠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这些人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不少人是业务骨干、技术能人,能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
  加固堤防未雨绸缪
  每一个经济犯罪的产生,都意味着管理和防范的疏漏。也正是这些疏漏,使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频频得手。
  如何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的上升势头?
  一些地方提出了“打教管建”的综合治理办法:
  ——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有案必查,有罪必惩,营造浓厚的肃贪惩腐氛围,震慑犯罪,建立法律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加强政治、法律、道德教育,规范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人们特别是青年遵纪守法,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犯罪;
  ——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不留隐患,实行用人责任制,把好用人关,用制度管好人,形成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
  ——建立防范网络,开展群防群治,做到未雨绸缪,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洞可钻,无机可乘。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召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提出,我国正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力度,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建立多条防线,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正如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政法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制度,加大追逃追赃力度,严防经济犯罪分子外逃和向境外转移资金,想方设法将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依法严惩。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经济犯罪规律和预防对策,特别要在金融、建筑、财税、商贸等经济犯罪多发领域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落实预防经济犯罪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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